《政府采购法》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那什么情况下,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是受到限制的呐?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但是,关于本条第二款的法律适用,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函(财办库[2015]295号)也进行了明确:“其他采购活动”指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之外的采购活动。因此,同一供应商可以同时承担项目的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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