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 供應商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是受到限制的?

什么情况下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是受到限制的?

《政府採購法》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撓和限制供應商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採購市場。 那什麼情況下,供應商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是受到限制的吶?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係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採購活動。

除單一來源採購項目外,為採購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範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的供應商,不得再參加該採購項目的其他採購活動。

但是,關於本條第二款的法律適用,財政部辦公廳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法律適用的函(財辦庫[2015]295號)也進行了明確:“其他採購活動”指為採購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範編制和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之外的採購活動。因此,同一供應商可以同時承擔項目的整體設計、規範編制和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

什么情况下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是受到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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