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標籤、說明書存在瑕疵可排除適用懲罰性賠償責任

裁判要旨

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瑕疵,但該瑕疵屬於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食用安全方面誤導的,食品生產者和經營者可以排除適用懲罰性賠償責任。

【案情】

2017年4月7日,張某在洛陽王府井百貨公司(以下簡稱洛陽王府井)購買恆大興安芥花籽橄欖油食用調和油208桶,價款共計27950元。上述商品外包裝食品名稱處註明“恆大興安芥花籽橄欖油(食用調和油)”,配料處註明“一級芥花籽油 特級初榨橄欖油”,但未註明橄欖油含量。後張某以洛陽王府井銷售的上述商品未標註橄欖油含量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洛陽王府井退還張某購物款27950元,並承擔10倍賠償款27.95萬元。

根據全國糧油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油料及油脂分技術委員會在《關於“食用植物調和油標籤標示問題諮詢函”的回覆》中的規定,由於目前技術水平限制,無法準確檢測食用植物調和油中各原料油的含量,因此目前行業的相關標準並不強制要求標示食用植物調和油中原料油的含量。《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中規定了“特別強調添加了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應標示其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在這個產品中,芥花籽油、橄欖油作為普通的食用植物油,都不屬於通則所述的“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因此不標識菜籽油或橄欖油在產品中的含量及成分,符合行業實際情況。另外,相關檢測中心認定涉案商品標籤符合規定要求,質量檢測合格。

【裁判】

河南省洛陽市西工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檢測報告認定涉案商品各項指標均符合國家食用油標準,屬於合格油品,標籤亦符合相關要求;油料及油脂分技術委員會在回覆中也明確指出芥花籽油、橄欖油不屬於“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可不標識其含量及成分,故本案涉案商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雖然在標籤中沒有標明橄欖油的添加量,但不足以影響消費者在購買時作出判斷,因此張某要求洛陽王府井退還貨款並10倍賠償的主張依據不足。2017年9月26日,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張某不服提起上訴,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同年12月25日,洛陽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對美好生活的要求逐步提高,消費者對於涉及食品安全問題的維權意識也不斷提升,對食品安全提出更高的要求。

1.懲罰性賠償的判斷標準。修訂後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而懲罰性賠償金的判賠前提在於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如何判定食品是否影響食品安全,不僅僅是看食品引起的損害結果,更多的是參考各類食品安全標準來判斷。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了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的內容,其中第(四)項“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籤、標誌、說明書的要求”是許多消費者索賠時最經常使用的標準依據。一般情況下,此類案件原告起訴依據食品的標籤、標誌、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向生產者或銷售者索賠懲罰性賠償金,但對於食品本身的質量並不持異議,故在審判實踐中會產生不同的裁判觀點。具體到本案,原、被告雙方爭議焦點為涉案商品外包裝標示的內容是否違反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具體適用。國家就標籤、說明書專門制定了《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11)、《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籤》(GB13432-2013)、《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GB28050-2011)、《食品添加劑標識通則》(GB29924-2013)四個標準。目前,我國並沒有制定統一的食用調和油國家標準。在食用調和油行業標準(SB/T10292-1998)中,未涉及具體的油料配合比和營養標識的問題。而《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第4.1.4.1規定:“如果在食品標籤或食品說明書上特別強調添加了或含有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筆者認為,涉案的未標註含量的橄欖油是否屬於特別強調的有價值、有特性的成分,是否應當標註含量,目前沒有明確規定。在此情況下,若要求銷售者判斷涉案的橄欖油是否屬於特別強調的有價值、有特性的成分,並標註含量,對於銷售者而言過於嚴苛。此外,食品的標籤是否標註含量不會直接改變食品本身的質量和營養成分,雖然消費者購買的調和油未標註橄欖油的含量,但標籤的標註並不涉及調和油本身的安全問題,也不會對消費者造成食用安全方面的誤導,故不應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規定。

本案案號:(2017)豫0303民初1900號,(2017)豫03民終66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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