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末位淘汰制辞退员工,劳动者可要求经济赔偿

末位淘汰制是一些公司作为绩效考核的一种手段,此举从客观上可以激发、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精简机构等,但是这是与法律规定相违背的,并没有法律依据。劳动者如果因公司已“末位淘汰制”为由被公司辞退,可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获取相应的经济赔偿。

深圳立帮律师团劳动律师指出,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制”为由辞退劳动者,属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明确,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只能依据其第44条列举的情形,其中并无“末位淘汰”一项。“末位淘汰制”与“不能胜任工作”不能混为一谈,因为排在末位的劳动者不一定是不能胜任工作的。“不能胜任工作”需要企业有量化的明确的标准,末位淘汰的标准显然不符合要求。因此这种情况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如因末位淘汰制或类似情况遭到辞退的,建议其收集相关证据申请劳动仲裁或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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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末位淘汰制辞退员工,劳动者可要求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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