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的职责和交易主体违规违法表现

受监督对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及有关工作人员、合同

监督方式:核准招标方案、自行招标备案、现场监督、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受理投诉举报、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

(一)拟订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制度,确定本行业公共资源进场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督促项目统一进场交易;

(二)依法对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监督交易过程和合同履约情况,处理公共资源交易中出现的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依法监督本行业进场交易项目的信息公开,推进信息数据互通共享;

(四)负责本行业交易主体、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

(五)协同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考核评价;

交易主体违规违法表现:

招标人: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条例规定的;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

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招标人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

招标人超过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招标代理机构: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投标人: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串通投标、将中标项目分包、转包给他人的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

评标委员会或参加评标的工作人员:

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提出回避,或故意向投标人泄露相关信息的,应认定其有与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被认定有串通投标行为,并被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的,终身不得再进入评标专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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