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异议

(一)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招标投标法》第65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该条规定明确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就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投标活动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条例》对《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异议制度进行了相应具体规定,使得这项制度具有了实操性而被广泛应用。

1、谁能提出异议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条例》等相关规定,能够提出异议的主体应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关于“其他利害关系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对其进行了定义,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现实情况中,通常是指那些因为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设置了不合规的限制条件(如限制、排斥本地区以外的投标人等),导致有意参加投标人不能参加投标竞争或会明显处于不利地位的潜在投标人。

2、谁来受理异议

根据《招标投标法》、《条例》相关规定,受理异议的主体应是招标人,而不是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虽然很多情况下招标文件均是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 但由于招标代理机构是招标人委托代理人,招标人应对招标代理机构行为负责,对此暂没有争议。而关于评标委员会,考虑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临时组建等因素,对评标结果的异议受理主体仍应定于招标人。目前是由市公管办统一收取后转招标人处理。

3、异议的具体对象

根据《条例》第22条、44条及54条规定,异议事项限于以下四项:(1)资格预审文件;(2)招标文件;(3)开标活动;(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

4、提出异议及答复时间要求

根据《条例》规定,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5、异议申请的构成要件

目前,全国范围内没有关于异议制度具体实施形式的规定,异议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异议人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异议的基本事实、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相关请求及主张;

(四)异议人系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相关说明。

6、提出异议后对招标投标活动产生的影响。

(1)根据《条例》第54条规定,招标人对异议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根据《条例》第77条的规定,在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而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情况下,招标人将面临如下不利法律后果:a.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b.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应依法重新招标或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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