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为什么要引入专家评标制度?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是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并对招标代理机构处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招标投标活动引入评标专家评审制度,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评标行为对招标人负责。关于招标人与评标委员会二者之间法律关系,目前存在“代理”与“雇佣”两种种观点,都有一定学理基础。

为什么要引入专家评标制度,一是为了让专家给招标人提供全面、公正的专业意见,弥补招标人专业知识的不足。二是考虑到大部分工程建设项目往往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防止建设单位滥用权利,相应的,评标委员会承担了提供技术咨询和代表公共利益的双重职能。故法律上强制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条件、人数、产生办法、评标依据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详细规定,而招标人有权制定招标评标规则,由评标委员会执行规则,二者相互监督制约。鉴于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无论二者是代理关系还是雇佣关系,评标委员会行为的法律后果最终还是由招标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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