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招標文件:最短不得少於五日
招標文件開始發出起至投標文件截止期限(招標文件公告期):不得少於20日
招標人對已售招標文件澄清修改或者補充的時限:開標日15日前
投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有效期:一般為60日
公示中標候選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
評標公示期:不得少於三日
訂立書面合同:應當在投標有效期內並在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
退還投標保證金:最遲應當在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後五日內
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自發出中標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
利害關係人投訴時限: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
閱讀更多 公共資源交易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