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投標法律法規中時間要求

出售招標文件:最短不得少於五日

招標文件開始發出起至投標文件截止期限(招標文件公告期):不得少於20日

招標人對已售招標文件澄清修改或者補充的時限:開標日15日前

投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有效期:一般為60日

公示中標候選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

評標公示期:不得少於三日

訂立書面合同:應當在投標有效期內並在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

退還投標保證金:最遲應當在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後五日內

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自發出中標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

利害關係人投訴時限: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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