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標中如何制衡個別專家的傾向性問題?

背景案例

某政府採購項目,中標結果公告發布後,第十名向採購人提出質疑,認為第一中標候選人業績造假,並提供了相關證明材料。

採購人以該供應商排名第十,就算第一名存在違法行為,但其權益一樣沒有受到損害,因為無論如何,第十名也中不了標,故決定對其質疑不予受理,該採購人做法正確嗎?為什麼?

本案的關鍵詞:權益受損

《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 供應商認為採購文件、採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採購人提出質疑。

採購人的理由:第十名無論如何也是中不了標的,故權益沒有受損。因權益沒有受損,因此不符合質疑供應商的基本條件。

權益包括直接權益和間接權益

筆者認為,採購人的觀點是完全錯誤的,屬於機械或片面的理解了權益受損含義。權益應當包括直接權益和間接權益。

參與投標後是否中標屬於結果,他人的違法行為導致自己本可能中標而不中標屬於結果受損,這屬於直接法益受損。

他人虛假投標,不一定影響我是否中標,但是,違反了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他影響的是我公平競爭的機會,這屬於間接法益受損。

受理虛假投標質疑有利於淨化交易市場

虛假投標屬於國家法律法規明令禁止,且人人喊打的違法行為,是對政府採購交易市場秩序的嚴重破壞,因此,本著依法採購,公平交易的原則,受理供應商的質疑有利於維護公平正義,有利於誠信體系建設,符合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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