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招标文件:最短不得少于五日
招标文件开始发出起至投标文件截止期限(招标文件公告期):不得少于20日
招标人对已售招标文件澄清修改或者补充的时限:开标日15日前
投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一般为60日
公示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
评标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
订立书面合同: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
退还投标保证金:最迟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
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利害关系人投诉时限: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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