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中时间要求

出售招标文件:最短不得少于五日

招标文件开始发出起至投标文件截止期限(招标文件公告期):不得少于20日

招标人对已售招标文件澄清修改或者补充的时限:开标日15日前

投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一般为60日

公示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

评标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

订立书面合同: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

退还投标保证金:最迟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

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利害关系人投诉时限: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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