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家丨簽了字沒辦離婚的「離婚協議」

以法治家丨簽了字沒辦離婚的“離婚協議”

幾年前就曾遇到一客戶諮詢:說辦離婚時女方以雙方有婚內財產約定為由要求財產大部分歸自己,而女方所稱“婚內財產約定協議書”實際是上次兩個人商談離婚達成的協議,只是簽字後又和好了,現在再離婚應該重新商量分配方案啊? 等我看到那份協議書才知道我的當事人掉坑裡了,整個協議書沒有任何有關離婚的字眼和表述,都是圍繞著財產怎麼分展開的。

以法治家丨簽了字沒辦離婚的“離婚協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四條:“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以法治家丨簽了字沒辦離婚的“離婚協議”

實踐中來說,兩個人要以離婚為前提商量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裡至少要包括幾項主要內容,比如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雙方均同意離婚、孩子撫養權和探望權、財產分割和債務負擔。這樣雙方達成的協議書即使簽了字,未辦理離婚登記之前都不生效,對雙方也不會產生約束力。一旦任何一方反悔或者無論過了多久再談離婚,也可以重新商議。

以法治家丨簽了字沒辦離婚的“離婚協議”

《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以法治家丨簽了字沒辦離婚的“離婚協議”

實踐中,雙方簽訂書面協議約定財產歸屬,與是否離婚沒有任何關係,只是有關財產歸屬的商議和約定。常見於剛結婚前後、有重要財產進行特別約定、半路夫妻重組、一方出軌為了向另一方表忠心等情況。

兩份文件雖然名稱均為“協議書”,內容也都包含財產分割和歸屬的問題,但切記前提條件,不要隨意簽字,不然很可能在真正面臨離婚時手足無措。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