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購入凶宅狀告原房主被駁回 法院:無事實依據

記者瞭解到,馬某和妻子於2011年購買了秦淮區一套房屋,此後和家人一直居住在這套房子裡。2015年7月,馬某將房子以94.8萬元出售給耿某。在《房地產經紀服務事項告知書》中,馬某確認交易房屋在本人持有期間未發生過自殺、他殺的“非正常死亡”事件。

耿某隨後和家人一起住到房子裡,在和鄰居閒聊期間得知這套房子裡曾經發生過自殺事件。原來,2007年9月的一天,一名患有精神病的男子從自己家中跳樓自殺。對此,耿某找馬某交涉,始終無法達成和解,他將馬某告上法庭,要求馬某退還購房款28.44萬元。

對此,馬某表示,他們一家從買來房子一直居住生活至2015年,他們並不知道這套房子曾於2007年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何況,他們並不認為這套房子是凶宅,因為當年自殺男子選擇在房屋外跳樓的,並沒有在房屋裡自殺。“我們一家居住在這套房子裡也四五年了。”馬某說。

案件審理過程中,耿某堅持申請對涉案房屋作為凶宅前提下的市場價值進行評估鑑定。

法院委託某房地產評估公司進行評估,該公司認為“凶宅”房屋信息難以獲取、無法確定“凶宅”這一因素在實際交易過程中對房屋價格的影響程度。後來法院再次委託江蘇某房地產諮詢評估公司進行評估,該公司認為無法確定“凶宅”等主觀因素對這套房子市場價值的影響。

法院認為,在房屋買賣過程中,馬某雖有義務披露影響房屋價值或締約決策的重大信息,但這套房屋中發生跳樓死亡事件距涉案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已有8年之久,且死亡地點並非處於室內。馬某一家在這套房屋內居住也已超過3年,故該信息對這套房屋及一般公眾的影響相對較小,並不屬應當披露的信息範圍。耿某提出馬某說房子不存在死亡事件屬於欺詐,但他沒有證據證明馬某知道這套房屋裡發生過死亡事件。

最終,法院判決:耿某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駁回訴求。(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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