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車之鑑,引以爲戒——平南縣人民法院公布五起拒執罪典型案例

點擊標題下「貴港中院」可快速關注

前车之鉴,引以为戒——平南县人民法院公布五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案例

【案例1】

長期侵佔他人土地拒不遷出抗拒執行

申請人陳某與被執行人莫某排除妨礙糾紛一案,平南法院於2013年6月24日作出(2013)平民初字第133號民事判決書,依法判決莫某立即停止對陳某位於平南縣某宅基地的侵權行為,並拆除上述宅基地地面上的所有建築物。

前车之鉴,引以为戒——平南县人民法院公布五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案件生效後,法院向莫某送達執行通知書,並責令其限期履行法律義務。但莫某置之不理,並將被執行標的土地出租給第三人以拒絕履行判決書所確定的法律義務,致使法院的生效判決無法執行。2017年6月30日,平南法院作出 (2017)桂0821刑初68號刑事判決,認定莫某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遂判處莫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典型意義】

該案的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莫某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還款義務。直至到執行階段,法院依法向莫某發出執行通知書,限期履行法律義務。但莫某一直未履行,而且將被執行標的土地租賃給其他人使用,置判決書不理,嚴重蔑視法律威嚴。該判決是平南法院作出的首例實刑判決,嚴重打擊了拒執行為,在全社會起到了教育一片、警示一片的效果,為切實解決執行難問題起到保障性作用。

案例

【案例2】

反覆堵塞通道妨害法院執行

申請人廖某崇等人與被執行人廖某安等人排除妨礙糾紛一案,平南縣人民法院於2016年6月23日作出(2016)桂0821民初513號民事判決書,依法判決廖某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堆放在平南縣官成鎮橫嶺村獨屋屯其房屋門前通道上妨害通行的水泥磚和模板等雜物搬離,保持通道暢通。廖某安不服平南法院一審判決,向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6年9月19日,貴港市中院審理後,依法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在法院強制執行後,被執行人仍然將雜物堆放在通道上。執行法官到現場對被執行人進行法制教育後,被執行人主動將雜物搬離。但是,一段時間後,又將雜物堆放在通道上。由於被執行人反反覆覆將將雜物堆放在通道上,法院決定對其司法拘留15日。採取拘留措施後,被執行人寫下了保證書,向法院及當事人保證以後不再堵塞公共通道並保持暢通。法院將其提前釋放後,其依然我行我素,時不時阻礙了申請執行人進出。

前车之鉴,引以为戒——平南县人民法院公布五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2017年3月初,被告廖某安直接將其名下小貨車停放在通道上,嚴重阻塞通行。2017年4月24日,平南法院作出 (2017)桂0821刑初82號刑事判決,認定廖某安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廖某安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鑑於被告人廖某安確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法院依法判處廖某安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典型意義】

該案經過法院一審、二審,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廖某安未按照生效文書及時履行義務。在法院組織強制執行工作中,廖某安自行將雜物搬離,恢復通道暢通。不久,廖某安又故技重施,又將雜物堆放在通道上,再次阻攔申請執行人出行。後經法院再次組織協調,廖某安又自行搬離雜物。而後,廖某安繼續無視法院判決,週而復始不斷在該通道上堆放雜物,堵塞通道。鑑於廖某安肆意踐踏法律尊嚴,挑戰法律權威,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該判例是法院執行案件中排除妨害糾紛的一個縮影,對於那些抱有僥倖心理,無視法律權威的被執行人,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案例

【案例3】

有經濟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申請人黎某與被執行人趙某經濟合同糾紛案,平南法院於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平民初字第1443號民事判決,依法判決趙某支付加工費51100.93元。判決生效後,趙某沒有及時履行法律義務。經法院調查,趙某一直居住在外地,務工,具有一定的收入來源。趙某的行為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法院將有關犯罪線索移送給當地公安機關。2018年4月24日,公安機關抓獲趙某時,在其身上搜出現金30605元。趙某的行為屬於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情形。

2018年6月14日,平南法院審理後認為,趙某有經濟能力執行而拒不支付申請人黎某某加工費,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趙某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已履行全部執行義務並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鑑於被執行人趙某犯罪情節較輕,確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法院依法判處趙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前车之鉴,引以为戒——平南县人民法院公布五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典型意義】

該案的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趙某某一直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還款義務,直至到執行階段,本院依法向其發出執行通知書,限期履行法律義務。但趙某一直未履行,而且一直居住在外地務工,具有經濟收入來源,經法院多次催促其履行法律義務,均未作履行付款義務,並且在抓獲其時發現其身上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顯然是具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情形,法院依法予以嚴厲打擊,促使被執行人履行了義務,具有警醒作用。

案例

【案例4】

拒不交付被查封車輛獲刑

申請人陸某與被執行人楊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平南法院於2015年8月11日作出(2015)平民初字第677號民事判決,依法判決楊某歸還借款本金100萬元並支付利息給陸某。判決生效後,楊某沒有履行上述判決義務。法院依法查封了楊某名下的2輛小型汽車,要求楊某在法定期間內將查封的車輛:揚子牌小型汽車、五十鈴牌小型汽車移交至法院指定地點,但楊某拒不交付,致使生效判決無法執行。

前车之鉴,引以为戒——平南县人民法院公布五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2017年4月24日,平南法院作出(2017)桂0821刑初82號刑事判決,認定楊某的行為違反國家法律規定,拒不交付司法機關查封的財物,故意隱藏財產,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罪,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鑑於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楊某已履行部分執行義務並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鑑於楊某犯罪情節較輕,且悔罪態度較好,不適用刑事處罰也可達到教育目的,因此判處楊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免予刑事處罰。

【典型意義】

該案的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楊某一直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還款義務,直至到執行階段,本院依法向其發出執行通知書,限期履行法律義務,但楊某一直未履行。法院依法出具相關法律文書查封楊某名下的車輛,但其明知車輛已被查封,仍未自覺將車輛移交到法院。楊某藐視並拒絕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確認的義務,法院認為楊某的行為嚴重觸犯了刑法,遂依法對其作出有罪判決。

案例

【案例5】

未向法院如實申報財產逃避執行被判刑

申請人何某與被執行人黃某工程款糾紛一案,平南法院於 1999年12月10日作出(1999)平經初字第295號判決,依法判決黃某應償付土石方工程款288000元給何某,並應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判決生效後,黃某一直未履行付款義務。案件執行過程中,黃某償還了部分款項,剩餘款項一直未履行。經法院調查,黃某領取有其他案件的標的款80萬元後,從未向申請執行人主動履行賠付義務,亦未向法院申報財產,2017年12月29日,平南法院作出(2017)桂0821刑初469號刑事判決,認定黃某的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前车之鉴,引以为戒——平南县人民法院公布五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典型意義】

該案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黃某一直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還款義務,直至到執行階段,法院依法向黃某發出執行通知書,限期履行法律義務。黃某一直未履行法定義務,更將領取到的80萬元用於其他支出,未作履行付款義務,置判決書不理,嚴重蔑視法律的威嚴。另外,該案跨度時間近20年,較為久遠,但法院始終對陳年舊件跟蹤執行,作為常態案件處理。該案的判決驚醒了一些抱有僥倖心理的失信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法律義務只有“進行時”,沒有“過去時”。

審核:溫鵬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