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8 終於判了!平南縣"聚義堂"惡勢力團伙覆滅!


終於判了!平南縣


為推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不斷取得新突破,持續強力震懾黑惡犯罪,有效回應人民群眾對專項鬥爭的期待,2019年12月18日上午,平南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聚義堂”惡勢力團伙被告人葉某華等10人犯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等三案進行公開集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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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現場


法院經審理查明▼

自2018年3月份開始,以被告人李卓某、葉某華為主要糾集者,經常通過葉某華建立的“聚義堂”QQ群糾集被告人鄭某林、姚某林、鄭某坤、鄭某瑋、李某偉、何某傑、鄭某明、鄭某標等社會遊手好閒人員在一起,形成了相對固定的惡勢力犯罪團伙,該團伙以暴力手段在平南轄區實施多起尋釁滋事聚眾鬥毆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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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一、聚眾鬥毆罪▼

(一)


2018年4月30日22時許,因“聚義堂”QQ群成員與方某本等人之前有矛盾,雙方約架。被告人葉某華等人通過“聚義堂”QQ群糾集被告人李某偉、鄭某坤和姚某林、鄭某瑋、何某傑等人持鐵水管、砍刀在平南縣上渡街道某奶茶店門口,與方某本、餘某霖等人準備械鬥,因聽到警笛聲音雙方人員四處逃散,後因李某偉等人不服氣,葉某華、李某偉等人再次糾集姚某林、鄭某坤和鄭某瑋、何某傑、鄭某明等人持鐵水管、砍刀在上渡鎮下渡村某副食批發部旁的三岔路口處,與方某本、餘某霖等人打架鬥毆,造成方某本受傷。經鑑定,方某本身體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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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名被告人


(二)

2019年2月10日22時許,因“聚義堂”QQ群成員與桂平市木圭鎮的徐某長、徐某陸等人約架,被告人葉某華等人通過“聚義堂”QQ群糾集被告人李卓某、姚某林、鄭某林、鄭某瑋、鄭某坤、何某傑、李某偉等人持砍刀、鐵水管準備與對方的徐某長、陳某強、徐某陸、楊某林、徐某歡、唐某德和潘某宇等人打架鬥毆。唐某德等人開車經過上渡鎮雙馬田村牌坊路段時,被葉某華、鄭某林、何某傑、鄭某坤等人持砍刀、鐵水管追打,唐某德等人即棄車逃跑。葉某華、鄭某林、何某傑等人持鐵水管、砍刀打砸對方的摩托車。後李卓某、姚某林等人開車經過上渡李山坡路段時,被徐某長等人持鐵水管、砍刀追打,李卓某等人打電話叫葉某華等人過來幫忙。後雙方人員再次在上渡羅屋路口處相遇,葉某華、李卓某、李某偉、何某傑、鄭某林、鄭某瑋、鄭某坤、姚某林等人與對方互持砍刀、鐵水管進行追逐、械鬥,並打砸現場的車輛,造成潘某宇受傷,數輛摩托車被毀壞。經鑑定,潘某宇身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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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尋釁滋事罪▼

(一)

2018年7月4日14時許,鄭某標等人在桂平市木圭鎮竹社游泳池內,與被害人吳某勝因瑣事發生口角。鄭某標即叫被告人葉某華糾集人員到竹社游泳池內毆打吳某勝。隨後,鄭某標、葉某華、李卓某通過“聚義堂”QQ群糾集被告人鄭某林、鄭某瑋、鄭某坤、鄭某明等人來到竹社游泳池門口。葉某華、李卓某、鄭某明、鄭某林等人持鐵水管等工具衝入游泳池內毆打吳某勝,被告人鄭某瑋、鄭某坤等人在該游泳池外望風、接應。經鑑定,吳某勝身體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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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2019年2月8日22時許,因被告人鄭某明於2019年2月6日在平南縣某賓館被吳某昌等人毆打,被告人葉某華等人通過“聚義堂”QQ群糾集被告人鄭某林、鄭某坤、鄭某標等人持砍刀、鐵水管去到平南鎮商都步行街報復吳某昌等人未果。次日凌晨1時許,鄭某明得知吳某昌等人在平南鎮平安街出現,告知葉某華、李卓某等人,後被告人葉某華、李卓某、鄭某林、鄭某明、姚某林、鄭某標等人持砍刀、鐵水管去到平南鎮平安街某超市門前街道對吳某昌進行攔截、毆打。被告人鄭某坤和李某瑜等人也開車到場並在旁邊負責望風、接應。經鑑定,吳某昌身體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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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人

綜上,被告人葉某華、鄭某坤分別參與聚眾鬥毆犯罪二起、尋釁滋事犯罪二起;被告人李卓某參與聚眾鬥毆犯罪一起、尋釁滋事犯罪二起;被告人鄭某林參與聚眾鬥毆犯罪一起、尋釁滋事犯罪二起;被告人姚某林參與聚眾鬥毆犯罪二起、尋釁滋事犯罪一起;被告人鄭某瑋參與聚眾鬥毆犯罪一起、尋釁滋事犯罪一起;被告人李某偉參與聚眾鬥毆犯罪二起;被告人何某傑參與聚眾鬥毆犯罪一起;被告人鄭某明、鄭某標參與尋釁滋事犯罪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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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

另查明,案發後,被告人李卓某、何某傑、鄭某瑋、鄭某坤、鄭某標、鄭某明分別於2019年3月7日、3月29日、4月1日、4月8日、4月14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被告人鄭某瑋於2002年5月29日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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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家屬


法院審理後認為▼

被告人葉某華、李卓某、鄭某林、姚某林、鄭某坤、李某偉、鄭某瑋、何某傑為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成幫結夥與他人相互械鬥,情節嚴重,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其行為已觸犯了刑律,均構成聚眾鬥毆罪;被告人葉某華、李卓某、鄭某林、姚某林、鄭某坤、鄭某瑋、鄭某明、鄭某標結夥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已觸犯了刑律,均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葉某華、李卓某、鄭某林、姚某林、鄭某坤、鄭某瑋犯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李某偉、何某傑犯聚眾鬥毆罪,被告人鄭某明、鄭某標犯尋釁滋事罪罪名均成立。鄭某瑋參與2018年4月30日的聚眾鬥毆案時未滿十六週歲,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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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葉某華、李卓某、鄭某林、鄭某坤、鄭某瑋、姚某林一人犯數罪,依法應實行數罪併罰。在聚眾鬥毆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葉某華、李卓某、鄭某林、姚某林、鄭某坤、李某偉、鄭某瑋、何某傑均積極實施犯罪行為,屬積極參與者,但被告人鄭某林、鄭某坤、鄭某瑋所起的作用相對糾集者和直接實施毆打他人、打砸車輛行為的同案人較小,在量刑時應有所區別。在尋釁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葉某華、李卓某、鄭某林、姚某林、鄭某明均積極實施了持械追逐、毆打的行為,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應按照各自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鄭某標積極參與,起主要作用,屬主犯,依法應按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進行處罰,但其罪責較直接致傷被害人的同夥小,法院在量刑時已予考慮;被告人鄭某坤、鄭某瑋所起的作用較小,是從犯,依法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葉某華、鄭某林、姚某林、鄭某坤、李某偉、鄭某瑋、何某傑、鄭某明、鄭某標在犯罪時均未滿十八週歲,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案發後,被告人李卓某、何某傑、鄭某瑋、鄭某坤、鄭某明、鄭某標能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葉某華、鄭某林、李某偉、姚某林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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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審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葉某華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一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

二、被告人李卓某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一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

三、被告人鄭某林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七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九個月

四、被告人姚某林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一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

五、被告人鄭某坤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三個月

六、被告人李某偉犯聚眾鬥毆罪,

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七、被告人鄭某瑋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一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

八、被告人何某傑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

九、被告人鄭某明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十、被告人鄭某標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

十一、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砍刀3把、鐵水管13根予以沒收,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葉某華等10名被告人當庭表示認罪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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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南法院黨組成員許雲霞

宣判結束後

電視臺等相關媒體採訪了該案審判長、平南縣人民法院黨組成員許雲霞。許雲霞表示,2019年以來,該院共受理涉黑惡案件10件51人,審結了9件33人。通過集中宣判,集中訓誡,強力震懾黑惡犯罪,有效回應人民群眾對專項鬥爭的期待。今後,平南法院將進一步增強政治責任感、歷史使命感、工作緊迫感,繼續堅定

“有黑必掃、有惡必除、有‘傘’必打、有腐必反、有亂必治”的堅強決心,全力推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不斷取得新突破,不斷提高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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