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已於7月1日施行。《規定》明確將建立城市軌道交通重點崗位從業人員不良記錄和乘客違法違規行為信息庫,並按規定將有關信用信息及時納入交通運輸和相關統一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規定》從運營基礎要求、運營服務、安全支持保障、應急處置等方面,明確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的政策措施。
為保障軌道交通運營安全,《規定》明確禁止了9類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包括:
1
攔截列車、禁止強行上下車
2
擅自進入隧道、軌道或者其他禁入區域
3
攀爬或者跨越圍欄、護欄、護網、站臺門
4
擅自操作有警示標誌的按鈕和開關裝置
5
在非緊急狀態下動用緊急或者安全裝置
6
在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出入口5米範圍內停放車輛、亂設攤點妨礙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
7
在通風口、車站出入口50米範圍內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蝕性等物品
8
在出入口、通風亭、變電站、冷卻塔周邊躺臥、留宿、堆放和晾曬物品
9
在地面或者高架線路兩側各100米範圍內升放風箏、氣球等低空飄浮物體和無人機等低空飛行器。
針對乘客在軌道交通內出現違法違規行為,《規定》明確表示,將建立城市軌道交通重點崗位從業人員不良記錄和乘客違法違規行為信息庫,並按照規定將有關信用信息及時納入交通運輸和相關統一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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