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現這種情況,拘留欠債人刻不容緩!

在欠債人眼中,借錢不還並不是什麼大不了的事情,一點也不礙著他們吃喝玩樂,即使有損名聲,但那又如何,那些好聽的話又不能當飯吃。而在債權人心中,對方不還錢,簡直就是天大的事,逮著機會就討債。沒有機會也要創造機會討債。可憐天下債主心!

出現這種情況,拘留欠債人刻不容緩!

債權人軟硬兼施,欠債人油鹽不進,雙方猶如拔河,僵持不動,互相較勁。這時候,法律就像裁判,橫插一腳打破僵局。一聲驚堂木,一紙判決書,洋洋灑灑揮斥著欠債者過往的種種不堪。

先禮後兵正是如此。後續本是大好結局,誰知欠債人又鬧了一出拒不執行判決。借貸糾紛瞬間激化,此情況一出,法院可拘留欠債人。

《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一條一條細看下來,不難發現,有錢不還堪比老賴的欠債人,觸犯了不止一二條。特別是第六項所言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更是備受欠債人“推崇”,十個裡面有九個愛好此行徑。

《刑法》第313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一般情況下,法院會對拒不履行判決的欠債人進行行政拘留15日,如若有嚴重情節的,譬如妨礙司法執行、故意傷害辱罵直返人員、惡意轉移財產者,才會依法判刑坐牢。除了走法律途徑,債權人也可以找催催寶在全國各地的2萬多個催客幫忙催收。

欠債還錢是一個樸素的因果道理,大家心裡都要有點數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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