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前途漫漫,P2P行業路在何方?

未來前途漫漫,P2P行業路在何方?

提到P2P行業,很多人第一反應都是負面的,包括近期一些P2P平臺出現擠兌風波,越來越多的投資者對p2p行業充滿了疑慮與擔心。在一片質疑聲之下,p2p行業究竟是怎樣的?從07年發展到現在,這個行業經歷了幾輪洗牌,洗牌後留給這個行業的是什麼?當然,還有所有人都想問的:這個行業路在何方?

本期,筆者將從行業發展的角度,帶大家來探討p2p行業路在何方?

未來前途漫漫,P2P行業路在何方?

一、P2P的定性

什麼是P2P?這是P2P行業一個核心的論題。是互聯網資管平臺?是互聯網金融交易平臺?還是互聯網信息中介平臺?

這一定義的劃分,是將P2P與其他機構區分的核心。那麼P2P究竟該如何定性呢?根據官方出臺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中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網絡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個體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該類機構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借款人與出借人(即貸款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蒐集、信息公佈、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

在官方定義中,P2P被視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那麼根據這個定義,我們進一步分析,如果P2P作為中介機構,那麼其是否可以代銷其他金融機構產品?比如在某些平臺上存在的代銷行為是否合規?從定性上看,是否定的。

那我們進一步延伸,中介機構本質上是撮合供需雙方達成交易,其中的交易行為應該存在於供需雙方之間,那麼中介方能否經手供需雙方的錢款呢?比如作為房產中介要求購房者先把錢打到中介賬戶,之後由中介賬戶打到房地產開發公司,這樣行為是否合規呢?因此,對於一些平臺存在的資金盤問題,從定性上明顯違背了信息中介機構的經營範圍。同時在錢款監控上看,作為中介方是不能經手雙方錢款的。雖然作為中介方可以為保障交易安全對賬戶進行監控,防止風險,但賬戶監控與賬戶直接開設成自己賬戶,讓錢款在自己賬戶中流轉是完全兩個概念。

作為中介機構,從定性上還要求對供需雙方的真實性盡到審慎義務。也就是說,對於合格投資者的認定以及投資項目的真實性審核具有審慎義務。一方面,要嚴控資金端。對投資者身份進行審查,比如要求具有一定投資經驗及風險投資能力,對於一些風險承受能力極低的投資者,不能納入投資者範圍。同時要落實投資者調查問卷,針對其投資能力、風險能力、年齡等因素,綜合打分並推薦符合其要求的投資類產品。

另一方面,要嚴查資產端。要保證掛牌資產來源真實,有穩定還款來源,符合平臺風控要求。因此對於某些平臺出現的"空氣標"現象,是明顯違反監管要求的。同時P2P作為中介方,要保持中立性。因此對於平臺自融項目,在定性上就是不允許的。

綜上,我們從定性出發,P2P作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其本質是撮合供需雙方交易,因此不能進行代銷行為,同時要審慎審查資金端和資產端,嚴禁自融及資金池行為。因此對近期出現的善林金融事件,再到之前的快鹿、E租寶,其從本質上都未做到信息中介的要求,換句話說,這些平臺只不過是打著P2P的旗號,幹著非法集資的事情。

二、P2P的監管困局

從07年的拍拍貸成立到現在,P2P行業也走過自己的十年。從監管上將其視為新興事物明顯是不妥當的。這十年來,不管是監管層也好,還是行業本身。都處於一個矇眼奔跑的狀態。不可否認的是,監管上的真空,給了這個行業巨大的發展空間。

但是,隨著監管的加強以及過去野蠻發展的隱患不斷出現,整個p2p行業都走在變革的路途中。這其中,需要監管層把過去的欠債補上。那麼,P2P未來的監管該走向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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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監管主體的問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的發文主體是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以及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再到後來的《互聯網金融資管業務整治通知》的發文主體是中國人民銀行旗下的互聯網金融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而實踐中,對於P2P主要的監管方是各省的金融辦。從目前來看,如果僅僅依靠各省市金融辦監管,明顯監管能力不足,同時還會出現監管不適格的問題。尤其各地方金融辦監管有松有緊,更會導致監管標準不統一,造成監管空白區的問題。


那麼,目前P2P平臺監管困局有哪些,又該如何破局?

困局1:銀行存管只是監管手段之一,但不能解決問題的根本。

從17年底P2P備案消息傳出後,各P2P平臺加強與銀行合作,將賬戶交由銀行進行賬戶監管。

但這其中也涉及很多問題,首先,銀行存管其監管的範圍有多大,目前各銀行能做到對其賬戶流水、大額支付等情況進行監管。但更重要的資金來源、底層資產情況,目前並不能完全實現監管。其次,就是監管能力的問題,根據網貸之家的數據,排名前50的P2P平臺存量均在50億以上,那麼這麼大的資金流動,存管銀行能否做到準確監管?這對於存管銀行的監管能力提出了巨大的挑戰。最後,銀行存管並不是一把萬能鑰匙,雖然各大平臺均已完成存管,但其潛在風險並不能僅僅靠存管化解,對於歷史發展中產生的壞賬、兌付風險,仍是行業的結疤,需要予以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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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不能寄希望於銀行存管解決現階段P2P行業中的所有問題,甚至更直白的講,目前銀行存管更多是心理安慰作用,要讓銀行存管發揮作用,一方面需要備案存管銀行調用更多的人力,去研究存管模式,成立專門的負責小組,針對P2P備案存管進行監管。另一方面,也需要央行層面對於P2P銀行存管規則做出明確規定,在業務邏輯、監管規則上,進行探究,來讓銀行存管落入實處,發揮監管作用。


困局2:《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中的監管規範與空白。

根據《暫行辦法》第33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制定統一的規範發展政策措施和監督管理制度,負責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日常行為監管,指導和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和風險處置工作,建立跨部門跨地區監管協調機制。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包括對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規範引導、備案管理和風險防範、處置工作"從暫行辦法中看,監管層是將P2P的監管劃分到銀保監會下面,由銀保監會負責監管政策的制定,而在具體落實上,由各地方金融辦負責執行並落實監管要求。

但這其中存在的問題是,銀保監管的上層監管政策,能否在地方進行良好的落實與執行的問題。更深層次,是中央與地方在監管上的溝通與交流問題。如果僅僅依靠各地方金融辦進行落實,難免會出現上行下效的問題,同時具體落實中是否賦予各地方金融辦一定自主權,或者說在執行中金融辦可否就地方情況不同做出一定變通。這些問題,都是在《暫行辦法》中未明確的內容,所以《暫行辦法》只是從宏觀上對P2P監管進行規範,但進入實踐環節,很多細節性問題並沒有進行回答與解決。

筆者認為,在落實監管方面, 目前存在以下幾方面問題。

首先是宏觀上的政策更新進度,雖然規定由銀保監會負責制定行業規範發展措施及監管制度,但其具體政策的制定上仍慢於市場情況變動,很多監管細則仍處於空白階段。

其次,在微觀執行上,監管層與各金融辦的溝通協調上存在一定不一致,各地金融辦執行標準不一,往往造成P2P行業被誤傷的情況。因此急需在落實執行上明確各地標準,或者給予各地執行上的自主權,按照各地實際情況制定執行制度。或者統一全國標準,按照統一標準執行。

最後,在《暫行辦法》34條中提到的"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從事網絡借貸行業自律管理",但目前整個行業自律管理仍在搭建,更為核心的是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人員如何構成,如何保證協會的權威性,這些問題都需要明確。


綜上,在未來,可預見的P2P監管架構會有三層架構構成。

首先政策層上的銀保監會出臺監管政策

,比如在銀保監會專門成立互聯網信息中介平臺監管委員會,負責這一塊的政策制定與推行。

其次在執行層上,銀保監會應與各地方金融辦聯合成立專門的監管小組,該監管小組負責銀保監會與金融辦之間的溝通與協調,同時監督各地政策落實情況,保證政策的執行力。

最後,在行業內部,應有行業及監管方協調組成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可以參見證券基金業協會的模式,制定自律規則,並要求行業內部貫徹落實。(這裡涉及一個備案入會問題,下文詳述)


困局3:平臺備案陷入停滯,未來備案何去何從?

P2P平臺備案從各地積極推進到被叫停,一時間,P2P備案陷入困局之中。P2P該如何備案,該由誰推動備案,備案後對行業有何影響?這些問題,都是行業急需面對與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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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去年年底到現在,已傳出的消息,廈門完成兩家小平臺的備案。但備案後對平臺監管有何影響,目前並沒有明確的反饋。到今年,各省緊急叫停P2P平臺備案。可以看到的趨勢是,P2P備案的權力將要上交到監管高層。筆者認為,未來行業備案將由國務院牽頭,由銀保監會聯合各部委統一落實進行。為何強調聯合各部委,主要從之前監管發文中可以看出,包括之前的《暫行辦法》也是銀保監會聯合工信部、公安部、互聯網辦公室聯合發文,因此銀保監會單獨進行備案可能性不大,P2P備案牽涉各方較多,聯合備案可能性最大。

其次,未來各省金融辦在備案中將扮演怎樣的角色?

從實踐中看,P2P的實際監管方仍是各省金融辦,不管是備案也好,還是未來其他監管政策,銀保監會都無法跳脫出金融辦這一環節。那麼在備案中,將放給金融辦多大的權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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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其中涉及的癥結就是,銀保監會與省金融辦之間並無上下級管轄關係,省金融辦歸口到國務院管轄。因此在備案中,需要國務院牽頭進行協調,否則各省在執行備案中往往標準不一,這也是之前為何各省P2P備案叫停的原因之一。

因為如果備案權利放給省金融辦,那麼各省之間備案細則不一致,一個平臺可能在江蘇省備案不了,但可能其符合貴州省備案要求,那麼他可能就選擇到貴州完成備案。這樣極有可能造成備案口子被變相突破。因此,未來行業備案不可能繞開金融辦這個環節,即使由銀保監會主推,其仍要考慮到各省金融辦的態度,甚至給各省金融辦一定變通的口子,或者說考慮到地方利益,進而來保證金融辦在具體落實上的順利進行。

最後,關於備案上的困局,筆者認為:備案暫停只是一時的,備案環節是整個行業必經之路。就如我上文提到的,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的問題。只有落實好備案後,互聯網金融協會工作才好做,因為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自律規則針對主體應該是入會機構,那麼入會機構的標準,就是已完成備案的平臺。而對於何時備案工作繼續進行,筆者認為,應等待中央與地方的協調,P2P的備案不可能完全跳脫地方的影響。最終的結果,最有可能是由國務院來牽頭,銀保監會聯合各部委,同時考慮到各地方金融辦實際情況來制定。具體的標準,仍可能是中央制定寬泛標準,各地金融辦制定細則,來推進整個備案工作的進行。

三、P2P行業未來發展之路

路途1:嚴控資金端——合格投資者的認定與遴選

目前各家平臺對於投資者的認定,還過於寬泛,同時缺乏明確的標準。在強監管的背景下,合格投資者是把控風險的關鍵手段之一。因此不管是行業角度也好,還是各大平臺應出臺統一且標準的合格投資者認定標準。同時,對於不符合合格投資者要求的客戶要予以清退,或要求其提供其他資產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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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在認定程序上,除了目前的調查問卷外,還需要投資者提供相關身份證明材料、資產證明材料等等。改變以往寬鬆的審核程序,要將投資者審核落入實處,並一步步提高投資門檻,來保證行業風險可控性。

因此,合格投資者的標準出臺,不僅僅影響到整個行業的資金端來源,更對行業過往存在的問題,提出了要求。一方面,不符合投資者標準的投資者錢款要予以清退。另一方面,對於產品不符合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的,要予以處理。未來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直接與產品掛鉤,也將影響到產品設計上。比如針對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推介風險等級不同的A、B、C、D類產品,在產品端也將進行分級。

路途2:嚴查資產端——項目審核標準加強,底層資產公開透明

對於很多平臺來說,其資產端的風控嚴重不足。導致"空氣標"層出不窮,包括涉及到給母公司或平臺股東自融現象的出現,這些問題在未來將受到嚴格的監管與打擊。同時作為中介機構的定位,要求P2P平臺要審慎審核資產端,將資金投向公開透明,尤其是底層資產的情況,要求標對標明晰,嚴緊資金池行為。

一方面,是產品透明度上,比如針對於一年期以上產品,未來將會要求公開資產方項目進度,參照基金類產品年報制度,要將產品運行情況定期公開,讓投資者可以進行查閱。另一方面,對於資產端風控體系將有更高的要求。可以預見的是,各家對於風控團隊的組建,以及風控實力的強大與否,將是備案中核心考察點。

當然對於資產端,還有一個關鍵問題在於,哪些類資產可以做。比如目前各家做的較多的車貸與消費金融,包括一些信用貸等等。未來監管上對於資產端一定會做出限制,尤其是一些純信用,擔保實力弱的資產,將無法作為P2P的資產端。因此對於P2P行業來說,資產端的可控性、安全性是未來各家競爭的核心所在。

路途3:打破剛兌將是行業主流。

4月底,《資管新規》正式落地。其中的核心便在於推動金融機構打破剛兌,尤其是針對銀行及信託機構。未來整個金融行業的趨勢,都將圍繞著破除剛兌。而對於P2P行業來說,在打破剛兌背景下,一直處於尷尬的情況。

目前,一旦出現產品延期兌付情況,往往會被監管層認定存在風險,更會受到媒體的大肆報道。如:某某平臺產品爆雷的消息。導致各家平臺不能打破剛兌,更不敢打破剛兌。因為一旦打破,不僅僅面臨監管問責的風險,更面臨信譽崩塌的風險,對於整個平臺發展都是巨大的打擊。

因此,打破剛兌對於行業來說,將會是一個漸進的過程。比如對一些符合監管要求,平臺方盡到審慎義務的產品,確實出現不可控的風險,導致產品延期兌付。監管層,應允許平臺方發佈公告,並對投資者進行風險教育,來保證市場對於打破剛兌的適應性。

所以,推動打破剛兌,要從兩個角度出發。一方面,是投資者教育,要讓投資者有風險意識,即不存在剛兌的產品,任何產品都存在一定風險的。如何一個產品合規,但出現不可控的因素導致延期兌付甚至是不能兌付,投資者要有一定的意識。不能一出現延期,都來找平臺。當然這裡的前提是,平臺盡到了審慎義務,整個產品符合監管要求。另一方面,是監管層及媒體的理性度。對於監管層,對於符合監管要求的產品出現兌付風險,應該讓市場來解決問題,而不是由監管出面,讓政府來解決問題。該歸市場的歸市場,該歸政府的歸政府。同時對於媒體來說,應從公正的角度來報道,避免有失公允,進而引發群體性恐慌。

路途4:"準持牌"平臺的未來

P2P平臺逐步完成備案,成為"準持牌"機構。進而建立行業協會,進行自律管理。同時作為"準持牌"機構,在運營中將更加公開透明,各家平臺實際情況將由官方協會統一公示。同時可參照基金業管理情況,將各家平臺產品統一掛網,投資者可以參考其中數據,包括推行年報或季報制度,各家機構要定期向協會彙報運營情況、投資者情況、產品情況等等。由協會與各省金融辦組合巡查組進行監管巡查,同時在監管上形成三層次監管架構,讓監管落實,同時也讓平臺知道哪些業務可以做,哪些業務不可以做,明確發展方向。

更長遠的暢想,P2P平臺將作為銀行體系外重要的金融補充,起到民間資本的對接與協調工作,尤其針對於中小企業實際的借貸需求,其作為中介方將提供專業的中介撮合服務。作為"準持牌"金融機構,其業務範圍將更明確,同時在合規之下,可以進行更多的運作與管理。

最後,筆者想說,P2P行業走過了十年。這個行業經歷了太多的故事,有肯定也有誤解,有支持也有反對。任何一個行業的出現,都是有它出現的理由,有這個行業產生的背景。我們不能孤立的來看待一個行業的發展,的確這個行業過去幾年出現了很多問題,但我們不能一刀切的予以否定。我們要直面問題,正視問題,以及糾正問題。我們更要看到這個行業可喜的一面,積極的一面,來共同推動這個行業的發展!

未來前途漫漫,但P2P行業的未來之路,就在腳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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