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詞: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一案

作者按:假冒註冊商標、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達到法定情節或法定數額,均可能涉嫌犯罪。企業在生產經營中,應當樹立知識產權意識。本案是服裝銷售企業,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

庭前,辯護人多次會見了服裝公司負責人,並調取了案件相關筆錄等證據材料。本案被告人服裝公司負責人完全承認其犯罪事實,且真誠悔罪,對自己的不懂法、不知法而犯下的錯誤,導致夫妻均涉嫌犯罪,表示深深悔恨。作為辯護人,我基於辯護的職責,結合今天庭審查明的證據和事實,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根據現有證據,認定部分案件事實或數額的依據不足。具體如下:

1、關於假冒拉夫勞倫品牌服裝

第一,未對已銷售的假冒商品進行抽樣或鑑定。根據剛才的質證情況,即使拉爾勞倫貿易(上海)有限公司取得了商標權利人的授權,其對涉案商品的鑑定書(卷四第37頁)也僅針對所扣押的137件服裝。對於起訴書所認定的80135.29元的假冒拉夫勞倫品牌服裝,偵查機關沒有抽樣取證,也沒有有關檢驗機構的抽樣,也沒有作出鑑定。即使是寶貝的圖片,也未能提供相關權利人進行核實,即認定已銷售的均為假冒商品,證據不是非常充分。

第二,即使銷售了假冒的拉夫勞倫品牌商品,但80135.29元的銷售數據不準確。其數據主要來源於偵查機關自行製作的一份銷售明細(補充偵查卷一)。首先,該銷售明細儘管上面有被告人服裝公司負責人和葉群燕的簽名,但從整個筆錄上看,訊問的28分鐘時間內不可能完成仔細核對數據和寶貝截圖,但被告人服裝公司負責人主觀上有認罪的心理,在並沒有能夠認真核對相關數據的情況下進行了簽字。其次,偵查人員以寶貝的圖片作為認定該寶貝項下所出售的寶貝即為假冒某個品牌的商品,與案件其他證據不符。被告人在之前的供述中數次明確表示有6個商品描述信息項下系假冒拉夫勞倫品牌的服裝。偵查人員打印好銷售明細,服裝公司負責人未認真核對即簽字的書面材料,與偵查人員通過訊問形成服裝公司負責人的供述筆錄相比,辯護人認為供述筆錄更加具有客觀性。第三,根據被告人服裝公司負責人的供述,其銷售拉夫勞倫假冒商品的金額為38885.04元。如果能夠認定其銷售了該品牌的假冒服裝,銷售金額應以38885.04元更為合理。

2、關於假冒CK品牌服裝

第一,認定廣州創品投資諮詢有限公司取得卡爾文.克雷恩商標託管的授權的依據不足。即使卡爾文.克雷恩系CK品牌商標的權利人,其對上海錦天城(青鳥)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授權委託書,非常模糊,不能判定是否真實,即使是授權委託書是真實的,也不能判定具體是卡爾文.克雷恩的哪位代表簽署的。簽署人無法認定,進一步導致與其他公證、認證材料的關聯性無法判斷。同時,更為嚴重的是,作為境外的證據材料,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的認定,但本案中該筆授權委託書中並未附當在公證機關的公證材料,連複印件都沒有。可見,現有材料無法證明卡爾文.克雷恩商標託管對律師事務所進行了授權。

第二,未取得授權的情況下,廣州創品投資諮詢有限公司所作出的鑑定書(第四卷第4頁)不具有真實性和合法性。故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查處的服裝系假冒CK的商品,更不能認定服裝公司負責人在網店上銷售的是假冒CK商標的商品。

第三,退一萬步,如果還要認定服裝公司負責人銷售了假冒CK商標的商品,則計算數額也不準確。如前所述,假冒CK品牌服裝的銷售金額的計算依據,仍然為偵查人員提供,並讓服裝公司負責人簽字確認的銷售明細清單。而服裝公司負責人之前已就其銷售假冒CK(第二卷13頁、35頁)供述了涉及CK的有兩個寶貝,涉案金額為49704元。其他理由基本於前文中關於認定假冒拉夫勞倫品牌的辯護意見相似,不再贅述。

3、關於銷售假冒七匹狼商標的商品

根據補充偵查(二)卷第43至46頁,現有證據僅證明存在七匹狼這個商標,並無其他證據證明服裝公司負責人銷售了假冒七匹狼商標的商品。

4、關於銷售耐克品牌商標的商品

即使耐克體育(中國)有限公司依法取得了授權,但其僅對“圖片434-NIKE上衣”進行了鑑定,如何鑑定的更不得而知,就認定銷售了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證據不足。主要理由:一是耐克體育(中國)有限公司的鑑定證明,僅能證明圖片顯示的商品涉嫌侵權,並不能證明服裝公司負責人就銷售了該侵權產品。二是被告人從未供述過、也未確認銷售了假冒耐克的商品。沒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故認定銷售了假冒耐克商標的商品的證據不足。

5、關於銷售假冒CONVERSE、HURLEY品牌商標的商品

第一,上述鑑定證明均沒有標明具體鑑定方法,僅對一個圖片進行鑑定就認定所有與涉案商標相關的商品均為假冒,可信度不高。第二,其他意見與上述第四點關於假冒耐克商品的辯護意見相類似,不再贅述。

6、銷售假冒Dickies品牌商標的商品

第一,即使認定迪克公司系Dickies商標的權利人,即使承認迪克公司對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專利商標事務所進行了授權,但授權委託書和威廉姆斯.迪克製造公司出具的鑑定書既無外國機關的公證、外國中央主管機關的認證,也沒有我國使館的認證,不具有合法性。故不能認定服裝公司負責人實施了銷售假冒Dickies品牌商標的商品的行為。第二,其他意見與上述第四點關於假冒耐克商品的辯護意見相類似,不再贅述。

7、銷售假冒SPRINGFIELD品牌商標的商品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專利商標事務所未取得授權,其在材料中居然聲稱權利人在休假,“先代為鑑定”。對於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重要事實,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專利商標事務所的行為非常草率,不具有合法授權,其無權對涉案物品作出鑑定。認定服裝公司負責人銷售了假冒SPRINGFIELDR的證據不足。

8、本案所涉的犯罪事實,偵查機關均未向購買商品的人進行取證,從側面導致認定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證據不是十分充分。

以上是辯護對涉案事實發表的辯護意見。儘管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並非充分,但如果認定構成犯罪,被告人服裝公司負責人具有自首情況,並真誠悔罪、願意繳納罰金,請法庭予以考慮,給予被告人服裝公司負責人減輕處罰,並處以緩刑。以上為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審判長。

吳專生律師,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浙江和義觀達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碩士、經濟師,兼任寧波人大內司委司法監督員、寧波律協行業發展與規劃委秘書、寧波律協特約撰稿人。

吳專生律師先後從事過檢察、立法等工作,專注於商事訴訟、刑事辯護和企業法律顧問,具有豐富的法律實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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