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将政府补偿款转为资本公积并增资,不构成虚假出资

大家好,今天吴专生律师继续和大家分享公司诉讼实务。这期讲股东出资纠纷,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政府补偿款,转为资本公积并增资,是否构成虚假出资问题。(案例来源:(2016)最高法民终661号)

案情简介

为吸引招商引资,地方政府与投资人签订合同,明确土地价格为3万元/亩,在具体土地招拍挂中,如果土地价格超出3万一亩的,超出部分由地方政府承担。随后,投资人注册项目公司,参与土地竞买,按3万的价格,仅需缴纳8000万元出让金,但实际竞买时以1.6亿元(高出8000万)的价格竞买成功。

如何让目标公司从形式上看,已合法的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其操作手法是:假如竞买价格为1.6亿元,而目标公司按3万元每亩(假设为8000万元)缴纳土地款到国土局,国土局上交财政,财政再划拨给政府所属的国有公司,该国有公司再返还给目标公司,目标公司再用这笔钱上交国土局。这一系列操作,会实现目标公司缴足1.6亿元土地出让金的目标,而实际上实际支出8000元万。

实际履行中,该超出的8000万元由地方政府通过所属的国有公司汇入目标公司,目标公司向国有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收据,并记载为“借款”。随后,目标公司两位原始股东将该80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并再次同比例增资,转为新增注册资本。

由于目标公司原始股东将股权转出,目标公司认为国有企业汇入的8000万元系借款,不能转为资本公积,原始股东构成虚假出资,要求补缴出资8000万元。遂成讼。

最高院观点

对于国有公司转给目标公司的8000万元的性质,形式上出具了“借款”的收条,其性质是什么?目标公司原始股东是否可以用这80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并进行增资?

补偿款是否可以转为资本公积?资本公积是与资本有关而与企业收益无关的贷项。关于资本公积金的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第八十二条规定:“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捐赠资产、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资本公积项目主要包括:(一)资本(或股本)溢价;(二)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三)接受现金捐赠;(四)股权投资准备;(五)拨款转入;(六)外币资本折算差额;(七)其他资本公积,是指除以上述各项资本公积以外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以及从资本公积各项准备项目转入的金额。债权人豁免的债务也在本项目核算。

最高院认为,根据地方政府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对于超出8000万元以外的部分,由政府承担。尽管从形式上看系借款,但结合地方政府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结合涉案人员在刑事审查程序中的供述,应当认定为这8000万元系土地出让金补偿款。将该笔8000万元转为资本公积并转为增资,并不构成对公司、股东、债权人利益的损害,且增资行为已经验资审计并经工商部门核准,增资行为已经完成,应当认为增资完成、有效。

案例启示

该案,实际上是原始股东利用了国家补贴过渡资金,实现了企业增资,等于利用了这笔流动资金用于公司的增资,实现股东个人持有股权的价值提升。而这笔过渡资金,经转手,即重新缴纳给国家。该行为因不违反公司法规定,而被最高院认定为合法增资,不构成虚假出资。

最高院:将政府补偿款转为资本公积并增资,不构成虚假出资

(宁波 余孟友先生 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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