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验资后转出注册资金,股东不得以不知情为由否认抽逃出资

今天,吴专生律师继续和大家分享公司诉讼实务,是一则浙江省高院二审,最高院维持的抽逃出资纠纷案例。在注册资金认缴制实施前,很多企业为展现公司实力,向融资公司借款垫资注册公司,验资后抽回。该行为,即使部分股东不知情,亦构成抽逃出资,应全额补缴出资款。(案例来源:(2017)最高法民申2729号)

案情简介:甲、乙、丙协商,每人出资10万元,注册成立目标公司。为展现公司实力,注册资金为900万元。甲、乙、丙遂各出资10万,并向融资870万元。验资后,甲将770万元通过两次转账,转回融资公司。现目标公司起诉甲、乙、丙,要求认定抽逃出资,并补缴出资。乙抗辩,其对87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行为未经手,且不明知,不构成抽逃出资。

最高院审查后认为,验资报告显示乙出资30万元,而870万元的垫资款去向已查明,最终转回到融资公司。在乙无证据证明其不明知的情况,认定其构成了抽逃出资行为。

该案例的风险,在实务中大量存在。在注册资本实缴制时成立的公司,很多利用过桥资金注册公司,取得验资报告后,即抽回。这对于各股东均具有较大风险,尤其是股权发生变更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会要求原始股东补缴出资。此时,如果有证据证明部分注册资金被抽回,则可直接认定股东构成抽逃出资。这体现了公司资本充实原则。

从公司的角度,若要追究股东抽逃出资责任,应当审查注册资金去向,是否构成完整证据锁链,能够证明资金被转出的,在股东无反证(不知情)的情况下,则可以追究股东抽逃出资责任。从股东的角度,若要避免前述风险,建议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不建议采用复杂交易模式规避抽逃出资。

最高院:验资后转出注册资金,股东不得以不知情为由否认抽逃出资

(宁波 余孟友先生 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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