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工齡,在這種情況下也可以視同繳費,你想知道嗎?

常某,2017年3月退休。2017年4月,後經查詢才發現,區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申報退休養老金時,未將其1973年元月至1978年3月期間在某軸承廠做臨時工的工齡60個月算作視同繳費年限。

臨時工工齡,在這種情況下也可以視同繳費,你想知道嗎?

仲裁不予受理後,常某提起上訴,要求撤銷對其作出的職工退休養老金審核計算。

人社局的說法

《安徽省勞動廳關於臨時工、合同工及民辦代課教師工齡計算問題的通知》(勞險字[96]第019號)規定:“臨時工、合同工被招為全民、大集體所有制單位固定(或勞動合同制)工人後,其被招收前最後一個單位最後一次做臨時工、合同工的時間,可與招工後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臨時工工齡,在這種情況下也可以視同繳費,你想知道嗎?

原告的檔案顯示其1973年元月至1978年3月在某軸承廠工作期間是臨時工,而1978年3月至1979年9月處於中斷狀態,不符合該文件的規定,因此其在某軸承廠工作期間不能認定為連續工作年限。

被告就原告的工齡計算符合規定。

法院判決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常某在某軸承廠做臨時工期間的年限是否應計入常某的連續工齡。

《安徽省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人員退休審批管理規定》第八條規定:“參保人員退休審查包括退休條件審查和待遇核算,條件審查內容為出生日期、參加工作日期、繳費年限(含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六)繳費年限審查。

參保人員繳費年限包括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按照國家有關連續工齡計算政策規定計算。

根據《安徽省勞動廳關於臨時工、合同工及民辦、代課教師工齡計算問題的通知》(勞險字[96]第019號)規定可以看出,常某在被正式招工前在最後一個單位最後一次做臨時工的時間應計算為連續工齡,並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

臨時工工齡,在這種情況下也可以視同繳費,你想知道嗎?

原告職工檔案中記載其被正式招工前於1973年元月至1978年3月在某軸承廠做臨時工,之後未有其他臨時工工作經歷,故該段時間應計入原告的連續工齡,故被告對原告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屬證據不足、事實不清。

1973年元月原告尚未滿16週歲,原告16週歲之前的臨時工工作時間是否計入連續工齡,需人社局根據相關規定予以審查認定。

綜上,判決如下:撤銷原對常某作出的職工退休養老金審核計算。

案例點評

雖然說只解決了一部分人的工齡問題,而且也有些限制條件,但是我們至少看到了這樣的法規,這樣的判決,是對臨時工的認可,和權益的保障。

臨時工工齡,在這種情況下也可以視同繳費,你想知道嗎?

本案爭議的焦點其實在於最後一次做臨時工後,中斷了,重新就業,之前的算不算連續工齡,而仔細推敲一下法規原文,並沒有指出,中斷後,就不能計算工齡。

不過這是安徽當地的政策,符合要求的朋友,不要錯過爭取的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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