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0 產假執行不能有“臨時工”之別

署名“惠安縣公安局女協警”的讀者近日致信反映,她們的產假僅98天,而正式民警的產假為158—180天,為何她們的產假“縮水”了?惠安縣公安局政工室回覆,女協警因為不是公務員,目前只能按照女職工相關規定來停產假。(8月20日 泉州網)

當地衛計委回應稱,泉州市現在執行的產假以《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為準,而對於公務員停產假並沒有專門的規定,也就是說不管是不是公務員,也不管是生一胎還是生二胎,都統一執行158天—180天的產假。意味著,惠安縣公安局依據2012年國務院令第619號《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給女協警98天產假的行為站不住腳。

這就令人不禁想起近年諸多公共事件中“臨時工”這個群體,許多奪人眼球的新聞,特別是一些涉及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突發事件,最後被問責的人往往都是“臨時工”。而此次惠安縣公安局產假執行分女協警與公務員之區分,如此驚人的巧合,也難怪會引來網友的陣陣戲謔。

近段時間,為保證鼓勵生育政策的落地,部分省份都在鼓勵生育上制定政策,目的就是要讓年青人想生、敢生。在這種大背景下,惠安公安局面對產假執新規與舊規之分,選擇性地將產假執行按身份劃分,不僅有違計劃生育政策,更會阻礙國家“二孩政策”紅利的釋放。

說白了,生娃不只是家庭自己的事,也是國家大事,各級政策部門要把政策落到實處,而不是畫餅充飢。而公安局作為政府執法部門,更要帶頭讓適育夫婦切實感受到政策福利,提高生育意願,在孕婦產假執行上不能違規搞身份區別,更不能有所折扣。

因此,面對“女協警產假訴求”,當地衛計委和人社局等有關部門,應主動介入調查、處理,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糾正當地有關單位、部門的錯誤做法,既切實保障好孕婦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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