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打車「賞金獵人」懸賞行爲,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

滴滴打車“賞金獵人”懸賞行為,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

2018年5月5日,空姐李某從昆明飛到鄭州,當晚在與航空公司簽約的賓館換裝洗浴後,夜裡11點50多分出門乘坐滴滴。6日1時37分從鄭州到濟南的臥鋪,要回老家參加親戚的婚禮。2018年5月8日7時許,警方在鄭州市航空港區始祖路與梁州大道交叉口西南角的荒地上發現一具女屍,通過現場勘查以及對現場挎包內身份證、銀行卡等物品進行比對,確定死者系失蹤的李某。同日,警方告知家屬李某的遺體被找到。2018年5月10日,因涉及重要事項,滴滴公司向全社會公開徵集線索,尋找一位名為劉某的順風車司機。對提供線索的熱心人,滴滴將視線索重要程度給予最高100萬人民幣的獎勵。此前,“空姐乘坐順風車遇害案”中救援隊向滴滴提出索要懸賞曾引發輿論關注。

針對“100萬徵集順風車案司機線索的獎勵”,滴滴表示已經委託律師事務所全權保管100萬元線索資金,及與線索提供人的後續溝通及獎金髮放工作。如於9月1日仍無公安機關確認有效線索,該100萬元獎金將直接捐贈給公安部主管的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

滴滴打車“賞金獵人”懸賞行為,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

那麼本案中,滴滴公司的行為屬於何種行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哪些人可以據此要求滴滴公司支付獎金?

滴滴公司發佈的屬於懸賞廣告,就是滴滴公司以廣告的形式向全社會公開表示對於完成找到滴滴司機的行為給予獎勵的意思表示。該懸賞廣告具有法律效力,理由如下:

(1)本案中有具體的廣告主體,即滴滴公司,該廣告是其意思的真實表示,其具備民事行為能力;

(2)該懸賞廣告針對的是全社會不特定人員,使不特定的人通過各種方式瞭解獲取;

(3)領獎人須完成一定的工作。

這是該行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前提和基礎,本廣告滴滴公司要求全社會不特定的人員提供滴滴司機劉某的案件線索,並對提供案件線索的給予獎勵。因此,想要領取獎勵的人必須完成這樣一個行為,即提供可核實的劉某的線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完成特定行為的人請求懸賞人支付報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懸賞廣告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除外。據此,滴滴公司的懸賞廣告具有法律效力,完成特定行為人有權要求滴滴公司按約定支付報酬。

滴滴打車“賞金獵人”懸賞行為,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

那麼哪些人有權領取,領取多少獎金呢?因本案中滴滴公司沒有具體公佈何種行為可以領取多少獎金,因此筆者無法作出具體的答覆。但本案中參與打撈工作的有邀請函為證的鄭州市紅十字水上義務救援隊是否具有資格領取,筆者認為可能性不大。因為,該打撈隊只是應公安機關的要求參與打撈屍體,是在公安機關的主導下進行工作,不是提供確實可核實的案件線索,因此可能不具備領取該獎金的條件。滴滴公司也表示:尋人啟事發出後,短短兩天時間裡平臺接到了三千多條線索,我們選取了當中可能有效的信息隨時同步給公安部門,由於目前有多個團體和個人向平臺提出領取獎金的要求,希望相關申領人能夠儘快提供切實有效的證據,並經公安機關確認對案件偵破確有重大幫助,一經核實我們將盡快把獎金給到最合適的個人或團隊。

文丨方其先律師 刑事業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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