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通遼市原副市長許亞林一審被判無期

內蒙古通遼市原副市長許亞林一審被判無期

圖為庭審現場。 包頭中院供圖

中新網包頭7月10日電 (張林虎)10日,記者從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依法公開宣判通遼市原副市長許亞林受賄罪、貪汙罪、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一案,一審判處許亞林無期徒刑。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5年間,被告人許亞林利用擔任通遼市大林鎮黨委書記、通遼市科爾沁區副區長、通遼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書記、通遼市副市長的職務便利,接受他人請託,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侵吞、套取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且數額巨大不歸還;濫用職權,致使國家遭受重大經濟損失,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許亞林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在境外的存款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申報而隱瞞不報。

內蒙古通遼市原副市長許亞林一審被判無期

圖為庭審現場。 包頭中院供圖

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對被告人許亞林數罪併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判決認定被告人許亞林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5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隱瞞境外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許亞林違法犯罪所得財物及鉅額財產差額部分,應當予以追繳;追繳及沒收的財物上繳國庫;未隨案移送的涉案財物,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依法處理。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許亞林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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