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公權力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

中共十八大以來,反腐敗氣勢磅礴,成果顯著,深得人心,但如何構建完善反腐敗法律制度和運作體系,以法治的高壓使擁有公權力的人們形成不能腐、不敢腐、不想腐的思維定勢,是中共中央一直在思考的問題。

今年的全國兩會上,這一問題得到根本性的解決。中共通過深化監察體制改革,為公權力築起了一道制度的籬笆,一是在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中專門增寫“監察委員會”一節,依憲成立對公權力進行監察的國家機構;二是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監察法》,監察委員會將依法監察。

根據憲法及監察法有關規定,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部覆蓋。

這是中國特色的反腐法治,是中共在幾十年自我淨化自我完善的過程中總結出的適合中國國情的科學的反腐倡廉機制。

中共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各級監察部門,構成了當前中國反腐倡廉的主要力量。對於黨員和行政人員的違法行為,依照黨紀法規進行處理,對涉嫌犯罪的,移交檢察機關進行起訴。十八大中共加大反腐力度以來,中國反腐敗已經形成壓倒性態勢。

在反腐過程中,黨內監督得到有效加強,監督對象覆蓋了所有黨組織和黨員,但行政監察機構僅限於和行政有關的,對於其他機關管不了。這就要求中共適應形勢發展,構建國家監察體系,對黨內監督不到,或者不適用執行行政監督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真正把權力都關進制度的籠子,確保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切實用來為人民謀利益。

監察體制改革在這一背景下水到渠成。在憲法中增寫監察委員會一節,確立監察委員會作為國家機構的法律地位,並出臺監察法,把國家監察體制的改革決策轉化為法律規範,為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系,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人員監察全覆蓋,奠定堅實的憲法基礎,產生重大深遠影響。

按監察法規定,監察委員會對6類監察對象進行監察:一是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二是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三是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四是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五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六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這6類監察對象,涵蓋了中國包括中共黨員和非中共黨員在內的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委成立後,和當前的紀委合署辦公,確保監察工作的順利開展。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從此次監察體制改革的思路看,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是其重點之一。憲法和監察法明確了監察委員會在國家機構中的地位和主要職能職責,並賦予必要的調查權限,不僅使監察機關履職盡責於法有據,更解決了長期困擾的法治難題。

有監察這把達摩克里斯之劍高懸於頭頂,相信中國以法治築起的反腐長效機制,一定會給中國社會帶來一個在十八大以來反腐基礎之上逐步形成的長久清廉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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