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一大波暴發戶即將來襲!

近日馬鞍山市人民政府官方網站

連續發佈多則徵收土地方案公告

拆遷——一大波暴發戶即將來襲!

一大波土豪即將來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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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一大波暴發戶即將來襲!

拆遷——一大波暴發戶即將來襲!

根據馬鞍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網截錄部分內容

我們梳理了以上幾塊徵收土地的具體位置

2018年第36號

拆遷——一大波暴發戶即將來襲!

2018年第36號

根據2018年第36號公告,涉及馬鞍山市雨山區向山鎮鎖庫村菜組村民組集體土地,共計0.7536公頃,其中農用地0.7536公頃(其中耕地0.7536公頃)。

2018年第37號

拆遷——一大波暴發戶即將來襲!

2018年第37號

根據2018年第37號公告,本次徵收土地涉及馬鞍山市雨山區向山鎮杜塘村小村村民組;鎖庫村菜組村民組等集體土地,共計4.7498公頃,其中農用地2.7646公頃(其中耕地2.6468公頃),建設用地1.9852公頃。

2018年第38號

拆遷——一大波暴發戶即將來襲!

2018年第38號

根據2018年第38號公告,涉及馬鞍山市雨山區向山鎮杜塘村小村村民組集體土地,共計0.4681公頃,其中農用地0.4348公頃(其中耕地0.3376公頃),建設用地0.0333公頃。

2018年第39號

拆遷——一大波暴發戶即將來襲!

2018年第39號

根據2018年第39號公告,涉及馬鞍山市雨山區向山鎮鎖庫村菜組村民組;杜塘村小村村民組等集體土地,共計0.1398公頃,其中建設用地0.1398公頃。

2018年第40號

拆遷——一大波暴發戶即將來襲!

2018年第40號

根據2018年第40號公告,涉及馬鞍山市雨山區向山鎮杜塘村小村民組集體土地,共計0.2038公頃,其中農用地0.2038公頃。

拆遷——一大波暴發戶即將來襲!

(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3號)

馬鞍山市土地徵收補償安置辦法(摘要)

1

徵地補償和人員安置

第十三條 徵地實行區片綜合地價方式補償。

徵地區片綜合地價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部分組成。其中,土地補償費為徵地區片綜合地價的40%,安置補助費(含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基金)為徵地區片綜合地價的60%。

第十四條 土地補償費按以下規定支付和使用:

被徵收土地屬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設立財務專戶,由鄉鎮、街道管理,所有人使用。屬村民組所有的,土地補償費總額的70%由集體經濟組織按村民自治規定,自行組織分配給應安置人員,用於被徵地農民的生產、生活支出。餘下的30%納入村集體經濟組織公積金,用於歷次徵遷遺留等問題的處理,其使用、管理由區政府(慈湖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監督。

第十五條 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地單位人均佔有耕地的數量確定。被徵地單位總人口為徵地公告之日在籍的符合安置條件的常住農業人口。被徵地單位徵地前耕地總數量以國土資源部門調查成果為準。

耕地是指菜地、水田、旱地、經濟作物地。精養魚塘(含魚苗塘)按耕地計算。

第十六條 被徵地單位的下列人員屬於應安置人員:

(一)常住農業人口以及出生和合法婚入人員;

(二)原有常住農業戶口的現役義務兵;

(三)原有常住農業戶口的勞改勞教人員;

(四)1995年8月1日前戶口遷入被徵地村民組,有承包地和住房,主要勞動力從事農業生產並承擔農業義務的人員。承包地未達到所在村民組承包地人均水平的,按實佔比例予以安置;

(五)國家政策性移民中初始遷入地的農業人口;

(六)本市市區政策性遷移為小城鎮戶口的"自理口糧戶",在原居住地仍有承包地和住房的人員;

(七)徵地轉戶時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轉戶花名冊為準),在歷次徵地中應安未安人員。

下列人員不屬於應安置人員:

(一)歷次徵地已安置人員和徵地轉戶後婚入及出生的自然增長人員;

(二)1982年10月15日後遷入人員不符合前款第四項規定條件的,不予安置。但可以辦理戶口農轉非;

(三)自費農轉非人員和戶口遷出的在校全日制大中專學生。

第十七條 應安置人員由村民委員會提出,在被徵地村民小組公示後,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區政府(慈湖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確認後,抄送市土地徵遷事務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八條 徵地時,安置補助費在支付下列費用後,剩餘部分由區政府統一繳入市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基金專戶:

(一)不滿16週歲人員(含政策性移民時隨父母生活統一農轉非人員),一次性發給撫養補助費1.2萬元;

(二)16週歲(含16週歲)以上人員,一次性發給自謀職業補助費1.5萬元;

(三)無固定工作或無穩定收入的自費農轉非人員、原徵地撤組轉戶時不滿16週歲未安置人員和戶口遷出的在校全日制大中專學生,一次性發給生活補助費8000元。

第十九條 將下列人員應得的補償安置費一次性撥給區民政部門,由區民政部門按規定安置或發放生活費:

(一)未滿16週歲的孤兒;

(二)男滿60週歲、女滿55週歲的孤老人員;

(三)持有殘疾證明、喪失勞動能力且無監護人的人員;

(四)經縣級以上醫院證明患有精神病且無監護人的人員。

第二十條 經批准安置的農業人口,由公安部門及時就地辦理農轉非,納入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體系、城鎮就業服務體系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體系。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執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二十一條 經批准佔用國有農場農用地,導致原使用單位受到損失的,應按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標準,支付土地、青苗、附著物補償費、農業人口安置補助費,其人員不納入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體系。

佔用林地補償按《安徽省林地保護管理條例》執行。

2

青苗、附著物、住房補償

第二十二條 徵地應依法據實支付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歸所有者所有。

經依法批准臨時使用農村集體土地的,用地單位應按本辦法支付租金、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費等費用。

第二十三條 青苗補償費,按一季農作物的產值乘以徵地時實際種植面積計算,無青苗的不予補償。擅自佔用耕地,改變耕地用途,栽種樹木或挖塘養魚等,按原使用用途計算青苗補償費。

零星名貴觀賞樹木可以移植的,付給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給予適當補償。

零星栽種的樹木按實補償。

第二十四條 農田水利及機電排灌設施,需要復建的,由用地單位復建;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能遷移的,付給遷移費。不需復建和不能遷移的附著物,依據重置價結合成新據實補償給所有權人。

需遷移墳墓的,應當予以公告。遷移費用按市民政部門核實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五條 拆遷宅基地上合法住房按重置價結合成新予以補償。

第二十六條 拆遷非住宅房,對用地、建設手續合法的產權人按下列規定進行補償。其中,被拆遷人為企業的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

(一)拆遷非住宅房,拆遷補償款按住房補償標準結合各類結構層高計算補償。拆遷非住宅房中的附房、披房不加價;

(二)被拆遷工廠、站場、倉庫堆棧中的設備、設施屬破壞性拆除的應以評估價為依據給予補償;

(三)拆遷企業的停產停業費按徵收公告日期前3個月稅後利潤計補3個月。需搬遷設備的,搬遷、安裝費按拆遷企業設備總價值的5%給予補償;

(四)拆遷學校、醫院、敬老院、村委會(社區)辦公等公共服務用房,應當按城市規劃要求予以重建或置換,不需要重建或置換的,按拆遷非住宅房補償標準執行。

被拆遷人將房屋出租的,拆遷實施單位僅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有關承租人補償費用由被拆遷人支付。

第二十七條 拆遷個體工商戶自有營業用房及連家店的,被拆遷人需提供土地使用權證、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如土地使用權證上載明的土地用途為宅基地的,按住房補償標準的1.1倍計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業搬遷損失等其它補償;如土地使用權證載明為其它用途的,按第二十六條規定補償。

第二十八條 下列青苗、附著物、住房不予補償:

(一)未依法取得用地批准、規劃許可或在批准、許可的面積外違法建設的附著物、住房;

(二)徵收土地公告後搶栽的花草、樹木;

(三)超過批准使用期限,臨時用地上的附著物;

(四)天然野生雜叢。

第二十九條 徵收郊區專業菜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標準為5000元/畝。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由各區按規定用途專款專用。

3

住房拆遷安置

第三十條 拆遷住房應給予住房安置。符合下列條件的,屬於住房安置對象:

(一)徵地公告前依法辦理用地批准、規劃許可或持有建房證、房屋產權證的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二)符合第十六條規定的應安置人員和1982年10月15日後遷入,有合法住房的人員。

原有常住農業戶口,後轉為非農戶口,仍在其原居住房屋生活且有合法產權登記手續的,比照應安置人員予以住房安置;但已享有城鎮住房福利(含福利分房、住房補貼、單位集資建房)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住房安置對象:

(一)房屋未被拆遷的;

(二)暫住戶或雖是常住戶口但屬租房居住的;

(三)通過繼承、贈予、買賣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權或實際使用權、收益權,但不是拆遷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

(四)歷次徵遷中已予住房安置或住房貨幣安置的;

(五)1982年10月15日後遷入,無合法住房的。

第三十二條 住房拆遷安置實行貨幣化加配購安置房方式或產權調換安置方式,被拆遷人可選擇上述兩種方式中的一種。

(一)住房拆遷貨幣化加配購安置房方式。

拆遷合法面積住房按重置價支付補償款給被拆遷人。

對應予住房安置的人員按每人3萬元計付住房安置款,獨生子女和喪偶者另加1.5萬元。配購安置房面積為每個符合拆遷安置人員20平方米,獨生子女和喪偶者另加10平方米。

特困戶住房拆遷補償安置費用總額不足以購置應安置標準內安置房的,差額款由用地單位全額支付。

(二)住房拆遷產權調換安置方式。

每個應予住房安置人員按30平方米實行等面積產權調換,互不支付差價。對於被拆遷原合法住房面積(不含披房、附房)低於應安置面積的,按原面積予以調換安置;高於應安置面積的,高出部分按拆遷住房重置價補償給被拆遷人。

第三十三條 遠郊、線型工程等特殊情形不適宜實行貨幣安置和產權調換安置的,經市政府批准可按自拆自建方式安置。

實行自拆自建方式安置的,由區政府負責組織實施,被拆遷房屋按重置價的120%標準予以補償。自拆自建宅基地徵遷補償、"三通一平"及公共設施建設等費用按每戶4.6萬元由區政府統籌包乾使用。

第三十四條 被拆遷戶分戶安置原則和人均被拆遷住房合法面積認定依據市政府關於集體土地上房屋產權登記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拆遷人拆遷房屋,應支付被拆遷人搬遷補助費;被拆遷人需臨時自行安置過渡的,應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過渡費);被拆遷人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最後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的,拆遷人可按規定標準給予一次性搬遷獎勵費。

第三十六條 被拆遷人的子女就讀小學、初中,因住房拆遷需要轉學的,持市土地徵遷事務管理機構出具的《馬鞍山市住房拆遷戶子女轉學證明》,教育部門應根據其拆遷後的實際過渡住址,按就近入學原則安排就讀,不得收取跨地區借讀費。

第三十七條 實行住房貨幣安置的住房安置款或實行產權調換方式調換應安置面積的購房款均由用地單位支付給區政府。

第三十八條 被拆遷人辦理安置房產權證時,持市土地徵遷事務管理機構出具的《馬鞍山市拆遷安置證明》,財稅部門應按有關規定減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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