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每個人都有選擇的權利

拆遷的速度其實是很快的,京尚拆遷律師每次反覆強調的那些程序,那些前前後後的公告、批文,老百姓有時是看不到的。尤其是小縣市拆遷時,一切程序都像是開玩笑般不真實。

雲裡霧裡間,有個人打電話過來告訴你,要拆遷了,哪天哪天會有人來量數據,家裡記得留人;量完拿來一份協議,告訴你雖然有些格子是空著的,但面積計算是沒問題的,補償價就是這樣那樣,要你在協議上簽字按手印。

當然,協議通常不止一份,還有一張可能在落款的地方只打印了一個開發商公司名稱,掐頭去尾地寫了你能拿到大概多大面積的安置房,沒有具體寫如何換算的協議。但是比起之前籤的那份協議,這份中的補償條件看起來是優厚了一些。

這一切都辦妥之後,如果你要的安置房面積比較大需要補錢,就得去某個地方交錢,開一張白條,說明你多買了多少面積;如果你要的安置房面積比較小,或者你被拆遷的房子本身面積比較大,有可能在產權置換之後還有些現金富餘,你就要在表格上簽名確認,領取一部分現金。

拆遷,每個人都有選擇的權利

不管你遇到的拆遷是不是這樣的,六七年前還是學生仔的我遇到的拆遷確實就是這樣的。兵荒馬亂雞飛狗跳之中,就這樣拿著薄薄的幾頁紙,留了一地七零八碎、滿載回憶,但卻讓人疲於帶著來回奔波的物件,離開了從小長大的“家”。然後就是漫長的等待,等著回遷房/安置房建好,等待著“回家”那一天的到來。

你的房子如果要按市價賣出去,能賣多少錢?那個時候街坊四鄰根本無暇去思考這個問題,也根本不知道什麼叫做“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給的補償高了低了,老百姓根本不懂,就算覺得有點虧,也只能打電話給那個唯一的聯繫人,腆著臉問他“您看這個補償是不是太少了,我家房子是XX結構的,建的時候花了很多錢,而且您看這個面積是不是少算了點,您能不能幫著說說話,給添上這兩平(米)?”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對於這些,當時真的沒聽說過,拆遷方也沒有告知過。

一整片拆遷房,很快就都搬空、推倒、挖地基、建高樓了。只剩了一戶,家裡三層小樓,臨街七八間門臉房,後接小院兒房主家自住,門臉房租出去做生意。聽說他家因為房子多面積大,拆遷方不給置換房,要按一平米多少錢給現金,他家覺得補償太低不同意,一直拖到四周都挖空了也沒走,後來找律師打官司,贏了。再後來和老鄰居們聯繫越來越少,租房的地點離家也越來越遠,再沒聽過後續了。

聽來的消息太過零碎,但僅就已知信息理解,這個案件再清楚明白不過。《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有明確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拆遷方因為被拆遷人的房子太多面積太大,覺得給安置房就“虧了”——畢竟回遷房和商品房建在一起,而對外出售又比補償給被拆遷人貴得多——就硬性要求對方只能選擇貨幣補償,且是按照“拆遷房”補償價格(明顯低於商品房售價)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一手算盤打得叮咣亂響,但卻明顯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要求。難怪鄰居不顧街坊四鄰說自己“釘子戶”、“太貪心”的流言蜚語一定要找律師打官司,也難怪律師一出手就贏了。

整個拆遷過程中,有人得過且過,就會有人據理力爭。前者別覺得後者“人心不足蛇吞象”;後者也別覺得前者“太慫”。大家都不過是想過的安穩點,心裡舒服點。

其實除了補償多些少些,還有一件讓人難受的事就是沒辦法如期回遷。看過很多說老人年紀太大,拆遷後沒來得及等到搬進新房就去世的新聞,其實等不到回遷的又何止是老人。

我的母親在家裡拆遷前一年確診腦膠質瘤,中醫西醫都看過,中藥西藥都吃過,辟穀、手術都在醫生認為相對恰當的時機做過。雖然母親堅持的時間遠遠超出了醫生當初判斷的生存期,但最終還是沒等到回遷房建好的那天。

拆遷對大多數人來說從來都不是一個很歡樂的詞。因為拆遷被動地換了新房子,但卻要經歷多年的“流離失所”,我並不覺得這是一種幸福;因為拆遷從種著月季花、跑著小貓小狗的小院兒搬進逼仄的電梯樓,我並不覺得我的生活質量更高了。

拆遷,每個人都有選擇的權利

因為拆遷,全家在外漂泊多年;因為拆遷,母親人生中最後的時光是在出租房中度過的。個別拆遷戶經歷過的一夜暴富我沒經歷過,但多數拆遷戶經歷過的悲傷痛苦,我一滴不漏地承受過。所以我從來不相信那些說別人不哭出聲就是沒經歷過痛苦的怨懟之言,發洩而已,沒有任何參考價值。

有些事情是我們無法控制的,比如整個徵地拆遷項目不會因某個被拆遷人不願離開故土就停擺;但有些事情是我們可以把握的,比如假如你明知道自己得到的補償不公平不合理,就該主動通過法律途徑進行維權。

有些人放棄是因為消息匱乏不知道還有路可走,有些人放棄是因為沒有勇氣奮起反抗,有些人放棄是因為對依法維權缺乏信任,有的人放棄是因為害怕承受失敗。

最終的選擇,是每個人自己做出的,依法維權,是被拆遷人的權利;就算放棄,也是被拆遷人的一種權利。

拆遷,每個人都有選擇的權利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