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拆遷,講“原則”

徵地、拆遷,講“原則”

隨著社會的發展,城鎮化、工業化進程的加快,徵地、拆遷,更普遍的進入到、很多人的生活中來。而由於,地區發展的不平衡,各地方在補償上,存在著差異。但對於徵地、拆遷,法律、法規,在補償上,是存在著“原則性”規定。而對於這些“原則性規定”,徵地拆遷方,是不能偏離的

一、對拆遷房屋的補償:

(一)被拆遷人,安置補償的選擇,一般為三種:貨幣補償;產權置換房屋;兩者相結合,在一定產權置換房的基礎上、再收取部分補償款。

1、若選擇貨幣補償方式:最低補償標準=房屋的重置成新價+宅基地的地價。

2、若選擇產權置換:最基本的利益保障是,以1:1的面積計算標準,將自己的房屋、與拆遷方提供的房屋進行置換。

(二)拆遷方,在徵地拆遷中,不得違背:

1、先補後拆:被拆遷人,應先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再搬遷。其能夠最大程度的避免,房屋被拆後、卻拿不到補償款,甚至舊房被拆後、沒有新房的情況。

2、拆一還一:若被拆遷人,選擇產權置換,最基本的利益保障是,以1:1的面積計算標準,將自己的房屋、與拆遷方提供的房屋進行置換。

3、被拆遷人的生活水平不下降:拆遷行為,必須保證被拆遷戶的生活水平、在拆遷後應等於或高於原有生活水平。

二、對徵收耕地的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一)土地補償費:為此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二)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一個農業人口: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

其中,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可以公式計算為: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被徵收的耕地數量÷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

對於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若不能保持需要安置農民的、原有生活水平,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二者的總和,不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採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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