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佈《關於創新和完善促進綠色發展價格機制的意見》。《意見》指出,要健全固體廢物處理收費機制。2020年底前,全國城市及建制鎮全面建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同時,探索建立農村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汙水:處理費要動態調整
汙水處理方面,《意見》明確要加快構建覆蓋汙水處理和汙泥處置成本併合理盈利的價格機制,推進汙水處理服務費形成市場化,逐步實現城鎮汙水處理費基本覆蓋服務費用。
(一)建立城鎮汙水處理費動態調整機制。按照補償汙水處理和汙泥處置設施運營成本(不含汙水收集和輸送管網建設運營成本)併合理盈利的原則,制定汙水處理費標準,並依據定期評估結果動態調整,2020年底前實現城市汙水處理費標準與汙水處理服務費標準大體相當;具備汙水集中處理條件的建制鎮全面建立汙水處理收費制度,並同步開徵汙水處理費。
(二)探索建立汙水處理農戶付費制度。在已建成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的農村地區,探索建立農戶付費制度。
生活垃圾:2020年底前全面建立收費制度
在固體垃圾處理方面,《意見》明確要全面建立覆蓋成本併合理盈利的固體廢物處理收費機制,加快建立有利於促進垃圾分類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的激勵約束機制。
(一)建立健全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機制。按照補償成本併合理盈利的原則,制定和調整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2020年底前,全國城市及建制鎮全面建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二)完善城鎮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化激勵機制。積極推進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方式改革,對非居民用戶推行垃圾計量收費,並實行分類垃圾與混合垃圾差別化收費等政策,提高混合垃圾收費標準;對具備條件的居民用戶,實行計量收費和差別化收費,加快推進垃圾分類。
(三)探索建立農村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在已實行垃圾處理制度的農村地區,建立農村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四)完善危險廢物處置收費機制。合理核定醫療廢物處置定額、定量收費標準,收費方式由醫療廢物處置單位和醫療機構協商確定。加強工業危險廢物和社會源危險廢物處置成本調查,合理確定並動態調整收費標準。
水價:居民水價調整至不低於成本水平
《意見》明確要建立健全補償成本、合理盈利、激勵提升供水質量、促進節約用水的價格形成和動態調整機制,保障供水工程和設施良性運行,促進節水減排和水資源可持續利用。
(一)完善城鎮供水價格形成機制。逐步將居民用水價格調整至不低於成本水平,非居民用水價格調整至補償成本併合理盈利水平;進一步拉大特種用水與非居民用水的價差,缺水地區二者比價原則上不低於3:1。
(二)全面推行城鎮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合理確定分檔水量和加價標準,2020年底前要全面落實到位。缺水地區要從緊制定或修訂用水定額,提高加價標準,充分反映水資源稀缺程度。對“兩高一剩”等行業實行更高的加價標準,加快淘汰落後產能,促進產業結構轉型升級。
(三)建立有利於再生水利用的價格政策。按照與自來水保持競爭優勢的原則確定再生水價格,推動園林綠化、道路清掃、消防等公共領域使用再生水。具備條件的可協商定價,探索實行累退價格機制。
電價:完善差別化電價政策
電價方面,《意見》明確要充分發揮電力價格的槓桿作用,推動高耗能行業節能減排、淘汰落後,引導電力資源優化配置,促進產業結構、能源結構優化升級。
(一)完善差別化電價政策。全面清理取消對高耗能行業的優待類電價以及其他各種不合理價格優惠政策。嚴格落實鐵合金、電石、燒鹼、水泥、鋼鐵、黃磷、鋅冶煉等7個行業的差別電價政策,對淘汰類和限制類企業用電(含市場化交易電量)實行更高價格。
(二)完善峰谷電價形成機制。加大峰谷電價實施力度,運用價格信號引導電力削峰填谷。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可在銷售電價總水平不變的前提下,建立峰谷電價動態調整機制,擴大高峰、低谷電價價差和浮動幅度,引導用戶錯峰用電。利用現代信息、車聯網等技術,鼓勵電動汽車提供儲能服務,並通過峰谷價差獲得收益。完善居民階梯電價制度,推行居民峰谷電價。
(三)完善部分環保行業用電支持政策。2025年底前,對實行兩部制電價的汙水處理企業用電、電動汽車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港口岸電運營商用電、海水淡化用電,免收需量(容量)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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