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坑姐!東勝一男子酒駕肇事竟讓姐姐「頂包」!

2018年6月28日9時,大隊路勤南線中隊接到報警稱:在東勝區土達公路與東康西線立交橋下口處,有車輛撞在道路中心隔離墩上。大隊路勤南線中隊民警接警後迅速趕赴現場,發現現場只有一名女子,經詢問,該劉姓女子自稱是肇事司機。其陳述,由於著急去單位上班,轉彎時車速過快就撞到了道路中心的隔離墩上。經現場勘察,火眼金睛的民警發現事情並沒有這麼簡單,因為查看了肇事現場、車輛以及“駕駛員”後,他們發現肇事車輛受損嚴重,但是自稱是司機的劉女士卻毫髮無損,這與常理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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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進一步追問,劉女士在接受詢問過程中神色慌張、閃爍其辭,前言不搭後語。經驗豐富的民警直接看出破綻,對其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向其闡明瞭如若提供虛假證言將面臨法律的處罰,最後劉女士迫於壓力,權衡利弊後如實供述,真正的肇事司機是其弟劉某。

原來,當天早晨,劉某酒後駕駛蒙K號大眾牌小型轎車,從東勝出發去往裝備製造基地上班,當沿土達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與東康西線立交橋右轉彎時,撞至道路中心隔離墩上,因其害怕酒駕被處罰,自己就離開現場去了醫院,打電話給其姐,讓其到現場處理。劉女士到達現場後原打算趕快聯繫清障車將肇事車拖離現場一走了之,沒想到還沒等其離開現場警察就到了。隨後,肇事司機劉某也被傳喚至大隊調查,抽取其血液後,經東勝區公安分局物證鑑定室檢測,其體內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65mg/100ml,達到醉酒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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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目前,劉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東勝區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該案正在進一步調查中,等待劉某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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