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质能清洁供热国内外产业政策分析

生物质能清洁供热国内外产业政策分析

国际生物质能产业政策

从全球能源利用来看,可再生能源占到总体能源的20%,其中生物质能源占到了可再生能源50%的比例,在全球生物质能终端市场应用上,生物质能主要用来供热,占比达到90%以上。

在全球生物质颗粒产量分布方面,欧洲还是主产地,中国只占到2%,仍处于发展初期,有较大的发展潜力。从瑞典能源结构来看,生物质能大概占到32.4%,除了用于民用供暖外,商用供热应用达到60%。

瑞典主要依靠发展生物质能源实现绿色发展,正是通过可再生能源,尤其是生物质能源的迅猛发展,从1990—2012年,瑞典在GDP增长58%的同时,温室气体排放量却降低了20%,同一时期生物质能源使用增长了110%。对于生物质能的利用,在实现国家GDP增长的同时,也能够实现排放的降低,瑞典在这方面应用的比较成功,对我们国家发展利用生物质能有一定的启发。经济要发展,能源利用要增长,还要解决排放、环保、雾霾的问题,瑞典的经验告诉我们大力发展利用生物质能是一个重要的途径。

国外在发展利用生物质能过程中,不只是单纯的依靠补贴,而是按照碳税的角度研究这个问题,而当前我国生物质能的利用发展过于依赖补贴,可以借鉴瑞典的一些做法。从瑞典的经验来看,没有享受补贴之前各种能源的价格,如果没有碳税,木质颗粒的价格高于煤炭,低于油和天然气、但是加上碳税后,木质颗粒燃料成本是最低的。

对于我国推广利用生物质能,其实不只是减排的问题,同时还减少了农村秸秆的焚烧。如果国家对一次能源征收碳税,生物质燃料的价格优势就能体现出来,当前发展利用生物质能主要受制于成本高,如果参照瑞典的思路进行,把碳税加上以后,生物质能本身的价值能更好的体现,从这个角度推动生物质能发展,自然而然市场就培育起来了。

国际生物质供热政策经验

1.高价收购:瑞典在1997年开始对生物质发电采取市场价格加每千瓦时0.009欧元的补贴,另外,在全国建立起绿色电力交易市场之前,政府再给予每千瓦时0.013欧元的补贴,将来由绿色证书来替代这一部分,所以实际上的生物质能上网电价是每干瓦时0.054欧元,并给予10年保证期。

2.投资补贴:从1975年开始,每年从政府预算中支出3600万欧元,支持生物质燃烧和转换技术,主要是技术研发和商业化前期技术的示范项目补贴。1997-2002年,对有创新的生物质能多联产项目提供25%的投资补贴。2004~2006年,对户用生物质能采暖系统,每户每年提供1350欧元的补贴。

3.减免税费:能源税种包括燃料税、能源税、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等。如果全部免征所有能源税收,相当提供每千瓦时2欧元优惠电价,因此,瑞典主要依据税收政策促进生物能的开发利用,即对生物质能开发项目免征所有种类能源税。

4.配额制度:配额制主要是对电力生产商或电力供应商规定在其电力生产中或电力供应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电量来自可再生能源发电,并通过建立“绿色电力证书”和“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制度”来实现。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通过卖出“绿色电力证书”可以得到额外的收益。

国内生物质能产业政策

对于清洁能源的定义,国内和国外存在差异性,目前我们国家没有把二氧化碳的排放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从环境污染角度看,仍然把天然气列为主要的清洁能源,但在国外天然气是不被列入清洁能源的,这是其中的差异性。

2014年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

指出,发展生物质能供热,替代化石能源,构建城镇可再生能源体系,防治大气污染,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现组织开展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示范项目建设。

2016年《生物质能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到2020年,生物质能基本实现商业化和规模化利用,生物质能年利用量约5800万吨标煤,生物质成型燃料年利用量3000万吨。

2017年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印发《关于促进生物质能供热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到2020年,形成以生物质能供热为特色的200个县城、1000个乡镇,以及一批中小工业园区。到2035年,生物质能供热在具备资源条件的地区实现普及应用。

2017年国家十部委出台的《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提出,加快发展生物质锅炉供暖,鼓励利用农林剩余物或其加工形成的生物质成型燃料,在专用锅炉中清洁燃烧用于供暖。加快20蒸吨以上大型先进低排放生物质锅炉区域供暖项目建设。积极推动生物质锅炉在中小工业园区、工商业及公共设施中的应用。在热力管网、天然气管道无法覆盖的区域,推进中小型生物质锅炉项目建设。在农村地区,大力推进生物质成型燃料替代散烧煤。到2021年,生物质能清洁供暖面积达到21亿平方米。

国内生物质能环保政策

2009年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生物质成型燃料有关问题的复函:1.采用农林废弃物(秸杆、稻壳、木屑、树枝等)为原料,通过专门设备在特定工艺条件下加工制成的棒状、块状或颗粒状等生物质成型燃料,可有效改善农林废弃物的燃烧性能,其硫、氮和灰份含量较低,在配套的专用燃烧设备上应用,可实现清洁、高效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较少,不属于高污染燃料。2.生物质成型燃料在城市中的推广应用要充分考虑当地环境空气质量控制要求和燃料供应的实际情况。在城市的燃气供应不能满足需求时,生物质成型燃料可作为一种替代燃料,并应以燃气的排放标准来要求;在大城市中心区的推广应用应当进行科学论证。

2013年《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第十三条提出,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部分中,明确积极有序发展生物质能,将生物质能作为一种与天然气替代燃煤并列的利用方式。

2014年《关于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指出,1.未将“生物质成型燃料”划分为高污染燃料。近年来,生物质成型燃料技术发展迅速,在使用专用锅炉并配套袋式除尘器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浓度较低,可以达到相关标准的限值要求。2.考虑到部分城市目前在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工作中存在的清洁能源保障不足问题,我部原则同意在使用专用锅炉并配套袋式除尘器的条件下,由城市政府结合本行政区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允许生物质成型燃料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

2017年《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按照控制严格程度,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I类(一般)、Ⅱ类(较严)和Ⅲ类(严格)。对于生物质成型燃料,仅在第Ⅲ类最严格的管控要求下,对生物质成型燃料的燃用方式进行了规范,即要求必须在配置袋式除尘器等高效除尘设施的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中燃烧。

2017年环境保护部大气环境管理司负责人就《高污染燃料目录》答记者问提出,生物质成型燃料属于可再生能源,我们鼓励使用,但在当前生物质成型燃料工业化标准体系尚未建立,缺乏设备、产品、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情况下,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还存在不少问题。因此,我们在最严格的管控要求下,对生物质成型燃料的燃用方式进行规范,即要求必须在配置袋式除尘器等高效除尘设施的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中燃烧。

要着重强调的是,对于生物质成型燃料,我们绝对不是要禁止或限制使用,相反在规范的燃用方式下,我们是鼓励发展的,目标就是要按照《生物质能发展“十三五”规划》要求,促进生物质成型燃料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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