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呈贡分局交警大队关于开展具有动力装置的三轮车及四轮车、电动车及摩托车违法行为整治的通告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自2018年7月1起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将对

具有动力装置的三轮及四轮车辆、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开展集中整治,严厉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1、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具有动力装置的三轮及四轮车辆、电动平衡车、沙滩车、轮滑、滑板车等上路行驶;

2、未经登记挂牌上路行使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

3、驾、乘摩托车辆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4、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违规载人,非机动车非法营运。

5、其他驾驶上述车辆的违法行为。

对于存在相关违法行为的驾驶人及车辆,公安机关将依据《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及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分别处以罚款、暂扣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收缴或销毁车辆等行政处罚。

「通告」呈贡分局交警大队关于开展具有动力装置的三轮车及四轮车、电动车及摩托车违法行为整治的通告

《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条文:

●第十一条 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具有动力装置的三轮及四轮车辆,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不予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及登记制度。

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道路上行驶。

●第二十五条 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时,应当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并配合检查、调查,不得采取锁门窗、冲卡或者弃车逃跑等方式阻碍交通警察执行职务。

●第三十八条 载货汽车、摩托车、挂车、拖拉机除特许通行外,不得在禁止通行的道路范围内行驶。畜力车、人力三轮车、人力板车不得在禁止通行的城市道路范围内行驶。

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拖拉机、三轮汽车不得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

●第四十一条 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在规定位置悬挂号牌;

(三)驾驶人年满16周岁。

●第四十四条 驾驶非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人行道、人行横道、过街通道、广场、步行街区等路段骑行;

(二)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立交桥、高架桥或者其他封闭的专用车道;

(三)逆向行驶;

(四)加装遮阳伞、雨篷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

(五)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拆除限速装置;

(六)在电动自行车上安装并使用高分贝喇叭、音响等设备;

(七)违反载人、载物规定;

(八)牵引其他轮式工具。

●第四十八条 不得在城市道路上使用电动平衡车、沙滩车、轮滑、滑板车、儿童自行车等运动娱乐和滑行器具。

●第七十一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登记,未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

(二)违反交通信号灯或者不服从交通警察、交通协管员指挥、管理的;

(三)逆向行驶或者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桥及立交桥上层、步行街或者其他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区域的;

(四)在设置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驶入机动车道的;

(五)在人行道、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过街地下通道以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

(六)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

(七)加装遮阳伞、雨篷或者使用高分贝喇叭、音响等设备的;

(八)牵引其他轮式工具;

(九)违反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

●第八十二条 采取锁门窗、冲卡或弃车逃跑等手段,拒不配合交通警察检查、调查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可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十六条 驾驶摩托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再次被查获的,收缴车辆,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电动自行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再次被查获的,对电动自行车予以收缴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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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新闻宣传专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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