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7系列完善品牌保護體系,連片頭音樂都不漏下!

自1962年公映第一部007電影以來,007電影系列風靡全球,直到今天曆經50餘年長盛不衰。

007系列完善品牌保護體系,連片頭音樂都不漏下!

雖然每部《007》都有不同的主題曲,但是經典的插曲卻只有一段,在很多人印象中,這就是《007》的代表音樂!這段旋律經常被用作綜藝節目遊戲環節以及一些特定場合的背景音樂或插曲,用來製造緊張、驚險的氣氛。然而,據查詢,《007》電影版權方丹東公司已經申請註冊這段音樂為聲音商標。如果聲音商標註冊成功,那麼,是不是意味著以後那些綜藝節目,或者其他單位不能隨便使用這段音樂了呢?

2016年《007》電影版權方丹東公司申請在第9類、38類、41類註冊第19376654號聲音商標。但是被駁回了,原因是缺乏顯著性,之後,丹東公司因不服商標局駁回決定,向商評委申請複審。

007系列完善品牌保護體系,連片頭音樂都不漏下!

申請人丹喬有限公司認為007系列間諜電影在中國享有極高的知名度,申請商標為其主題曲,在每一部007電影片頭播放,該聲音商標經長期大量的使用產生了新的含義,具備標識商標來源的能力,具有顯著特徵。請求准予申請商標在第9類全部複審商品、第38、41類全部複審服務上初步審定。並提交了關於007電影的放映及票房統計數據、票房的排名、媒體相關報道等複印件及電子版證據作為主要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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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評委經審理認為:申請商標經使用已在電影相關商品、服務領域上取得了區分商品和服務來源的顯著特徵和知名度,故指定使用在第9類已曝光的電影膠片商品、第41類電影膠片出租、錄像帶製作、提供在線錄像(非下載)、在計算機網絡上提供在線遊戲、除廣告片外的影片製作、戲劇製作、演出製作、電影放映、電影劇本編寫、攝影、微縮攝影、電影外語配音、電影膠片的分配(發行)、電影攝影棚服務上,消費者可以將其作為商標所識別,具有顯著性,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所指情形。

申請商標在指定使用在第9類其餘複審商品、第38類全部複審服務、第41類在線電子書籍和雜誌的出版、提供在線電子出版物(非下載)、音樂製作、提供在線音樂(非下載)服務上,消費者不易將其作為商標識別,缺乏商標應有的能夠對商品和服務來源進行區分的顯著特徵,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所指情形。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在上述商品和服務上因使用而取得具有商標識別作用的顯著特徵,從而可作為商標註冊。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對申請商標在第9類已曝光的電影膠片商品、第41類電影膠片出租、錄像帶製作、提供在線錄像(非下載)、在計算機網絡上提供在線遊戲、除廣告片外的影片製作、戲劇製作、演出製作、電影放映、電影劇本編寫、攝影、微縮攝影、電影外語配音、電影膠片的分配(發行)、電影攝影棚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第9類其餘複審商品、第38類全部複審服務、第41類在線電子書籍和雜誌的出版、提供在線電子出版物(非下載)、音樂製作、提供在線音樂(非下載)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回。

007系列完善品牌保護體系,連片頭音樂都不漏下!

聲音商標是商標八種形式中的一種,我國的聲音商標,是2014版《商標法》施行後,商標局才正式受理申請的。商標可以用來界定和區別服務和商品的來源,但聲音商標不像文字和圖形,屬於非傳統商標,需要更加顯著的區別特徵,在準備材料方面要求也更加嚴格,在描述方面不能包括別人註冊的商標。

通常情況下,聲音商標只有經過長期使用,才能取得顯著特徵。也就是說,只有消費者在某種聲音與商品或服務提供者之間建立起特定聯繫時,聲音才可能獲得核准註冊為商標。一般的聲音商標都要經過駁回複審,在複審時可以提供聲音被廣泛使用、廣告宣傳、知名度大等證據。對於企業而言,很難對聲音商標提前進行相似性檢索。

但是不可否認的是,聲音商標這種新型商標作為可視化商標的補充,給標誌加上獨特的聲音元素,讓品牌宣傳手法呈現出多元化,有利於企業創新發展,一定會給未來商標申請注入更多的新鮮血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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