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7系列完善品牌保护体系,连片头音乐都不漏下!

自1962年公映第一部007电影以来,007电影系列风靡全球,直到今天历经50余年长盛不衰。

007系列完善品牌保护体系,连片头音乐都不漏下!

虽然每部《007》都有不同的主题曲,但是经典的插曲却只有一段,在很多人印象中,这就是《007》的代表音乐!这段旋律经常被用作综艺节目游戏环节以及一些特定场合的背景音乐或插曲,用来制造紧张、惊险的气氛。然而,据查询,《007》电影版权方丹东公司已经申请注册这段音乐为声音商标。如果声音商标注册成功,那么,是不是意味着以后那些综艺节目,或者其他单位不能随便使用这段音乐了呢?

2016年《007》电影版权方丹东公司申请在第9类、38类、41类注册第19376654号声音商标。但是被驳回了,原因是缺乏显著性,之后,丹东公司因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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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丹乔有限公司认为007系列间谍电影在中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为其主题曲,在每一部007电影片头播放,该声音商标经长期大量的使用产生了新的含义,具备标识商标来源的能力,具有显著特征。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9类全部复审商品、第38、41类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并提交了关于007电影的放映及票房统计数据、票房的排名、媒体相关报道等复印件及电子版证据作为主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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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评委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在电影相关商品、服务领域上取得了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故指定使用在第9类已曝光的电影胶片商品、第41类电影胶片出租、录像带制作、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戏剧制作、演出制作、电影放映、电影剧本编写、摄影、微缩摄影、电影外语配音、电影胶片的分配(发行)、电影摄影棚服务上,消费者可以将其作为商标所识别,具有显著性,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在第9类其余复审商品、第38类全部复审服务、第41类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音乐制作、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能够对商品和服务来源进行区分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和服务上因使用而取得具有商标识别作用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商标在第9类已曝光的电影胶片商品、第41类电影胶片出租、录像带制作、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戏剧制作、演出制作、电影放映、电影剧本编写、摄影、微缩摄影、电影外语配音、电影胶片的分配(发行)、电影摄影棚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其余复审商品、第38类全部复审服务、第41类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音乐制作、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007系列完善品牌保护体系,连片头音乐都不漏下!

声音商标是商标八种形式中的一种,我国的声音商标,是2014版《商标法》施行后,商标局才正式受理申请的。商标可以用来界定和区别服务和商品的来源,但声音商标不像文字和图形,属于非传统商标,需要更加显著的区别特征,在准备材料方面要求也更加严格,在描述方面不能包括别人注册的商标。

通常情况下,声音商标只有经过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也就是说,只有消费者在某种声音与商品或服务提供者之间建立起特定联系时,声音才可能获得核准注册为商标。一般的声音商标都要经过驳回复审,在复审时可以提供声音被广泛使用、广告宣传、知名度大等证据。对于企业而言,很难对声音商标提前进行相似性检索。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声音商标这种新型商标作为可视化商标的补充,给标志加上独特的声音元素,让品牌宣传手法呈现出多元化,有利于企业创新发展,一定会给未来商标申请注入更多的新鲜血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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