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發生了交通事故後揚言說:我投了保險的,保險公司會賠。投保了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一定會賠償嗎?答案是否定的。
而我們如果乘坐了投保的出租車,一旦發生了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否會賠償呢?
我們在乘坐出租車、客車等交通工具時,可能不知道,有一個保險叫“承運人責任險。”
如果發生事故,部分承運人很可能因為支付能力問題而無法賠償乘客。此時,承運人責任險就起到了重要作用。該險種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轉移承運人在客運經營中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減輕承運人經濟壓力,保證乘客人身損害等各項損失能夠得到及時賠付。
因此,我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分別為旅客或者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也就是說,該險種被設定為一種強制險,是客運經營者在從事客運業務時必須投保的一種強制險。
但是在承運的過程中會出現各種各樣的問題,並不會像法律規定那樣明確。
在實踐中,乘客上了出租車就成立了一個承運合同,出租車公司和乘客之間的客運合同。客運合同在我國《合同法》中明確規定是無過錯合同,也就是說,在承運過程中,只要不是因為自身健康原因,或者自己故意、重大過失,發生了交通事故,承運人就要承擔賠償責任。
而正是因為這是個承運合同,所以一旦發生了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就會以這是合同責任為理由拒絕賠償。
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的諸多免責條款中,有一條是這樣表述的:被保險人根據合同應該承擔的責任,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不僅是這樣,在保險合同中,還約定以下情形也是不需要賠償的:
第五條:“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海嘯、洪水、颱風、龍捲風、泥石流、崖崩、突發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二)戰爭、敵對行動、軍事行為、武裝衝突、罷工、騷亂、暴動、恐怖活動;
(三)核輻射、核爆炸、核汙染及其他放射性汙染;
(四)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
總之,天災人禍、政府行為不賠償!如果投保人有過錯也不賠,故意的行為不賠償,重大過失不賠償,違法犯罪不賠償。
那麼保險公司設立的這些免責條款真的可以免責嗎?這些免責條款有法律依據嗎?
我國《合同法》中對格式條款的規定是:“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同時,《保險法》第十九條規定:“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
(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
承運人投保該險種的目的就是為了一旦發生意外,可以由保險公司分擔賠償責任,但是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免除了己方責任義務,加重了承運人的責任,明顯應當是無效的。
而保險公司在訂立這種免責條款的時候要事先以口頭或者書面的形式告知投保人,或者在明顯能夠引起注意的地方進行標註,否則,是不產生效力的。
但是在實踐中,保險公司不會事先告訴投保人這些免責條款的,否則就會嚇跑一大批人。因此,保險公司的這些免責條款並不真正能夠免責,還需要出具相關的證據證明已經明確提醒了投保人。但可以明確的是這種免責條款是不針對第三人的,也就是說受害者不受這些免責條款的約束,還是能夠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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