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與第三者所生女兒,能否繼承妻子遺產?

丈夫與第三者所生女兒,能否繼承妻子遺產?

導讀

江蘇南通市民孫華妻子李蘭在去世前立下公證遺囑,將名下房產交由養女孫慧繼承。李蘭去世後,孫慧打官司要求按遺囑繼承。不料,孫華與第三者所生女兒孫瑩突然出現,要求繼承這份遺產。日前,南通市崇川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裁定遺囑合法有效,孫瑩不是其妻子的法定繼承人,要求繼承遺產於法無據。

丈夫與第三者所生女兒,能否繼承妻子遺產?

孫華和李蘭1980年結婚,一直沒生育子女。1987年,孫華和李蘭抱養了出生不久的女孩,取名孫慧。孩子的到來,一度給這個家庭帶來了無限的樂趣。然而,孫華一次的婚外情卻將這一切都徹底打亂。2012年,孫華在外出經商過程中,和案外人劉玲生育一女取名孫瑩。面對老公的背叛,李蘭悲痛至極,想一死了之卻又放心不下女兒孫慧。

李蘭將她的傷心、絕望全部寫到日記裡。不久,她得了尿毒症。2016年4月,自知來日無多的李蘭立下公證遺囑,決定在自己死後,將3套房屋中屬於自己的部分由唯一的女兒孫慧繼承。半年後,李蘭因病去世。

2017年7月,孫慧起訴父親孫華和外公李品至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家事法庭,請求依法繼承李蘭的遺產。

丈夫與第三者所生女兒,能否繼承妻子遺產?

法庭上,孫華辯稱,孫瑩也是李蘭的法定繼承人,要求參加訴訟。

法院依法通知孫瑩作為原告參加訴訟。孫瑩通過法定代理人孫華主張:孫瑩和李蘭生前構成繼女和繼母的關係,李蘭2016年的公證遺囑沒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孫瑩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屬於無效的遺囑,李蘭所有的遺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孫慧和李品都認為,李蘭生前對孫華出軌一事深惡痛絕,孫瑩不是李蘭的法定繼承人,公證遺囑合法有效。

為了弄清楚孫瑩有沒有和李蘭一起共同生活,家事法庭委託家事調查員多次走訪李蘭生前的鄰居、社區民警以及孫瑩的生母劉玲,並作出調查報告。

經當事人質證,最終法院認定李蘭因慢性腎衰竭(尿毒症期)沒有撫養孫瑩的能力,也沒有撫養孫瑩的意願。

崇川法院家事法庭經審理認為,孫瑩並非李蘭的養女,也不是李蘭的繼女,因此孫瑩並非李蘭的法定繼承人,公證遺囑合法有效,遂判決支持了孫慧的訴訟請求。

丈夫與第三者所生女兒,能否繼承妻子遺產?

# 連線法官 #

認定孫瑩為法定繼承人有違公序良俗

該案合議庭審判長陳程介紹說,我國現行法律確認的擬製血親有兩類:一是養父母與養子女以及養子女與養父母的其他近親屬;二是在事實上形成了扶養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繼兄弟姐妹。本案中,孫瑩並非李蘭的親生女兒,那麼就要判斷孫瑩和李蘭是否構成擬製血親。首先,孫瑩並非李蘭的養女。雙方並不滿足收養法規定的收養條件,也沒有辦理收養登記。其次,孫瑩也並非李蘭的繼女。根據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是否形成了撫養關係,其可分為以下分類:一是由共同生活的法律事實形成的擬製血親的繼父母子女關係;二是直系姻親的繼父母子女關係。孫瑩為孫華與李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案外人非婚生育的女兒。孫瑩的生父母均健在,即使孫瑩與李蘭曾經共同生活,亦不可能形成法律上繼子女關係。

“認定孫瑩是李蘭的法定繼承人不僅沒有法律依據,而且違背公序良俗。”陳程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十條規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婚姻法規定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夫妻之間應當相互忠實、互相尊重。孫華在與李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案外人共同生活生育子女,違反了婚姻法的上述規定。如果認定孫瑩是李蘭的法定繼承人,等於變相鼓勵違背夫妻之間忠實義務,不僅違反了婚姻法基本原則,亦將極大損害社會公序良俗。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丈夫與第三者所生女兒,能否繼承妻子遺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