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如何衔接适用

新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如何衔接适用​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称2003年《纪律处分条例》,下文简称老条例。对维护党的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章程全适应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修订。为此,2015年11月3日党中央发布了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并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也称2016年《纪律处分条例》,下文简称新条例。在新条例出台之后就不断有人咨询在处理案件时,到底适用新条还是例还是旧条例?我的答复是行为发生在新条例实施之前就适用旧条例,行为发生在新条例之后就适用新条例。但还是有一部分人不理解,甚至有些领导干部也不理解,在纠结。


新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如何衔接适用​ 笔者认为无论案件是什么时候查处的,只要违纪行为发生在新条例实施之前,一般适用旧条例。但也由一个例外,那就是旧条例和新条例相比,新条例规定的处理较轻,那就适用新条例进行处理。为什么这样说?比照刑法的规定,这就涉及到一个法律术语“法律的溯及力”的问题。什么是法律的溯及力呢?法律的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就不具有溯及力。就现代法而言,法律一般只能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于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即采取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于刑法的溯及力,各国采取不同的原则,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1)从旧原则,即刑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2)从新原则,即刑法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具有溯及力。(3)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旧法(行为时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依照旧法处理。(4)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依新法处理。上述诸种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既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又适应实际的需要,为绝大多数国家刑法所采,我国刑法亦采此原则。对于《党纪处分条例》虽然是党内法规,和刑法相比法律属性是一样的,对于党内来说就是一部“准刑法”,特别是旧条例在失职渎职及贪污贿赂两章,条文和刑法的表述非常相似。新条例虽然将这两章去掉,但也仍然没有改变“准刑法”的性质。因此,新旧条例的适用仍然要遵循这个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同时新条例对条例施行以前的行为是没有溯及力的。以上观点也可以从新《党纪处分条例》最后的规定得到印证。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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