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駕車出事故,“急中生智”找頂包,成功騙保正逍遙,法網恢恢漏不了。
近期,由定南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保險詐騙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兩名被告人因實施保險詐騙行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並處罰金。
案件回顧
被告人謝某與朋友一起到定南縣青島扎啤城吃夜宵,並飲酒。次日凌晨1點,謝某抱著僥倖心理,於酒後駕車回家。在途經歷市鎮錦繡花園路段時,撞倒停放在路邊的4輛二輪摩托車和2輛三輪摩托車。
事故發生後,謝某考慮到自己喝了酒,便打電話讓朋友劉某到事故現場頂包,自己則趁機逃脫。在交警和保險公司出險人員抵達現場後,劉某謊稱其是事故車輛的駕駛人。經理賠,太平洋保險公司將12803元商業險理賠款打到了謝某的銀行賬戶內。
事後,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報案,謝某、劉某迫於法律威懾,主動到定南縣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謝某退回了騙取的商業險理賠款。
檢察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保險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本案中,被告人謝某夥同劉某隱瞞真相、捏造事實,騙取的保險金數額較大,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應以保險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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