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生結伴擅自離校游泳致一人溺亡,判決勸阻者不承擔責任

【裁判精要】

羅某某與其他六同學相互邀約離校外出玩耍。在七人之間形成了相互照顧的義務,羅某某下河游泳時,只有羅某明確勸阻過羅某某不要下河游泳,羅某已盡到了其提醒照顧的注意義務,故羅某對羅某某的溺水身亡不承擔賠償責任。其他同學未盡合理的提醒注意義務,對於羅某某的溺水身亡應承擔相應責任。

中學生結伴擅自離校游泳致一人溺亡,判決勸阻者不承擔責任

【案情】

羅某某生前與張某1、張某2、羅某、樊某、張某3、張某4系雲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縣三岔河初級中學465班同班同學,相互間關係較好。

2014年5月18日(星期日)14時左右,羅某某與張某1、張某2、羅某、樊某、張某3、張某4相繼從家中返回三岔河初級中學,進校後未到教室簽到,也未向老師請假,就前後相邀陸續離開校園到三岔河鎮街上辦理一些個人事務(吃飯、理髮、取錢、買東西等)並進行遊玩,後因天氣炎熱,羅某某與張某1、張某2、羅某、樊某、張某3、張某4到三岔河魚泡江裡玩水、捉魚、抓水蜈蚣。

下午17時左右,張某1、張某2、樊某、張某3、張某4即脫去衣服下水游泳,羅某某隨後也跟著下水游泳,羅某知道羅某某不會游泳曾勸其不要下水,但羅某某未聽勸阻,下水後不久即被淹。隨後趕來的學校教師、當地派出所幹警等人的共同努力下,打撈了一個小時才將羅某某的屍體打撈上來。2014年5月19日經大姚縣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羅某某系溺水死亡。

【各方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三岔河初級中學雖然在教育管理過程中強調了安全教育,建立了相關制度和規定,但在學生週末返校管理的相關規定和制度的落實上存在重教育輕管理和管理措施落不到位的情況,導致羅某某等學生能夠進校後又離校,長時間未歸校而無教師監督管理,未盡到相應的管理職責,對於羅某某的不幸溺水身亡,學校應承擔一定的過錯賠償責任即15%的責任。

羅某某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在進校後未簽到、未請假的情況下擅自離校並下河洗澡,其本人應該能夠預見其危險性,在同學羅某的勸阻下仍執意下河游泳溺水身亡,其本人應承擔主要過錯責任75%的責任。

關於張某1、張某2、羅某、樊某、張某3、張某4對羅某某溺水死亡是否存在過錯是否應承擔責任。

法院認為,羅某某與其他六同學相互邀約離校外出玩耍。在七人之間形成了相互照顧的義務,羅某某下河游泳時,只有羅某明確勸阻過羅某某不要下河游泳,羅某已盡到了其提醒照顧的注意義務,故羅某對羅某某的溺水身亡不承擔賠償責任。

其他同學未盡合理的提醒注意義務,對於羅某某的溺水身亡應承擔相應責任,即10%的責任(各自2%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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