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结伴擅自离校游泳致一人溺亡,判决劝阻者不承担责任

【裁判精要】

罗某某与其他六同学相互邀约离校外出玩耍。在七人之间形成了相互照顾的义务,罗某某下河游泳时,只有罗某明确劝阻过罗某某不要下河游泳,罗某已尽到了其提醒照顾的注意义务,故罗某对罗某某的溺水身亡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同学未尽合理的提醒注意义务,对于罗某某的溺水身亡应承担相应责任。

中学生结伴擅自离校游泳致一人溺亡,判决劝阻者不承担责任

【案情】

罗某某生前与张某1、张某2、罗某、樊某、张某3、张某4系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三岔河初级中学465班同班同学,相互间关系较好。

2014年5月18日(星期日)14时左右,罗某某与张某1、张某2、罗某、樊某、张某3、张某4相继从家中返回三岔河初级中学,进校后未到教室签到,也未向老师请假,就前后相邀陆续离开校园到三岔河镇街上办理一些个人事务(吃饭、理发、取钱、买东西等)并进行游玩,后因天气炎热,罗某某与张某1、张某2、罗某、樊某、张某3、张某4到三岔河鱼泡江里玩水、捉鱼、抓水蜈蚣。

下午17时左右,张某1、张某2、樊某、张某3、张某4即脱去衣服下水游泳,罗某某随后也跟着下水游泳,罗某知道罗某某不会游泳曾劝其不要下水,但罗某某未听劝阻,下水后不久即被淹。随后赶来的学校教师、当地派出所干警等人的共同努力下,打捞了一个小时才将罗某某的尸体打捞上来。2014年5月19日经大姚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系溺水死亡。

【各方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三岔河初级中学虽然在教育管理过程中强调了安全教育,建立了相关制度和规定,但在学生周末返校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制度的落实上存在重教育轻管理和管理措施落不到位的情况,导致罗某某等学生能够进校后又离校,长时间未归校而无教师监督管理,未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对于罗某某的不幸溺水身亡,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赔偿责任即15%的责任。

罗某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进校后未签到、未请假的情况下擅自离校并下河洗澡,其本人应该能够预见其危险性,在同学罗某的劝阻下仍执意下河游泳溺水身亡,其本人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75%的责任。

关于张某1、张某2、罗某、樊某、张某3、张某4对罗某某溺水死亡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罗某某与其他六同学相互邀约离校外出玩耍。在七人之间形成了相互照顾的义务,罗某某下河游泳时,只有罗某明确劝阻过罗某某不要下河游泳,罗某已尽到了其提醒照顾的注意义务,故罗某对罗某某的溺水身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同学未尽合理的提醒注意义务,对于罗某某的溺水身亡应承担相应责任,即10%的责任(各自2%的责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