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公司經理侵吞27萬多元公款 外逃11年落網獲罪

近日,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外逃11年的貪汙犯罪案作出一審判決,以貪汙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劉某某原系福建省核工業二九五大隊總工程師及下屬的地質礦產公司經理,在2000年至2005年擔任上述職務期間,利用職務的便利,個人或夥同他人侵吞、騙取公款27萬多元。案發後,劉某某迅速潛逃。2017年5月份,在緬甸第二特區(佤邦)司法委警察局協助下,終於將在一山地種菜處藏匿的劉某某抓獲歸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利用擔任二九五大隊總工程師兼地礦公司經理的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夥同他人採取收入不入賬、虛增工程量、編造虛假支出等手段,侵吞、騙取公款共計人民幣279110.64元,個人分得人民幣126804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汙罪。被告人劉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願認罪並退出全部贓款,予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劉某某表示服從判決,未提起上訴。目前該案已發生法律效力。(海峽導報記者 吳鵬波 通訊員 陳立烽 周宗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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