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建築業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再添新舉

近日,吉林省印發《關於做好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機場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標誌著吉林省建築業參加工傷保險工作進入新階段,使在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機場工程建設項目流動就業的農民工有了工傷保險保障。

《意見》規定,吉林省境內施工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在施工現場所在市(州)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參加工傷保險;施工現場跨兩個以上市(州)的,可選擇其中一個市(州)參保。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承包單位相對固定的職工,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的職工特別是短期僱傭的農民工,按工程建設項目(或項目標段)參加工傷保險。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費用,由建設單位在工程概算中單獨列支。

《意見》明確,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在辦理相關手續、進場施工前,均應向行業主管部門或監管部門提交施工項目總承包單位或項目標段合同承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證明,作為保證工程安全施工的具體措施之一,切實做到“先參保,再開工”,杜絕“未參保,先開工”甚至“只施工,不參保”的現象。施工總承包單位要按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統一制定的式樣,製作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情況公示牌,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予以公示,並組織有關工傷預防及工傷保險政策講解培訓,保障職工特別是農民工的知情權,增強依法維權意識。

《意見》指出,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期間施工人員受到事故傷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統籌地區工傷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部門應當及時對事故進行調查取證,以勞動合同為基礎確認勞動關係,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依據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工作證、招工登記表、考勤記錄及其他勞動者證言等證據,確認事實勞動關係。工傷保險行政部門對工傷認定申請材料齊全的,事實清楚且當事人雙方無爭議的案件實行“快認快結”。勞動能力鑑定機構要建立個性化服務機制,對行動困難的工傷職工可以採取上門預約等辦法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工程建設項目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意見》明確應依法由職工所在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吉林建築業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再添新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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