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法」民間借中貸逾期利息和違約金可一併主張嗎?

在借款合同中,當事人往往會在約定逾期利息的同時,約定違約金,那麼這二者可以一併主張嗎?

案例

許某與鄭某、某瀚公司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約定,許某借款給鄭某和某瀚公司,在單筆借款到期後,由鄭某和某瀚公司一次性歸還許某本次借款本金和利息。同時約定,如果鄭某和某瀚公司未按照約定歸還借款,則按照逾期每天5‰×違約數額×違約天數計算違約金,如果該公式計算的違約金數額超過借款總額20%的,鄭某和某瀚公司無條件地同意按本公式計算違約金數額。其後,許某將借款劃至某瀚公司的賬戶。還款時間到之後,鄭某和某瀚公司並未歸還全部借款。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在扣除已還款項之後,鄭某和某瀚公司應對餘下的借款承擔還款責任。至於逾期違約金問題,本案《借款合同》約定,若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歸還借款,應按逾期每天5‰計算違約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規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據上述條款的規定,許某請求借款人某瀚公司、鄭某支付的逾期違約金應予以調整,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某瀚公司、鄭某應承擔的逾期違約責任為,按年利率24%計算違約金。

律師提醒

逾期利息和違約金的性質和作用都不同,兩者的適用也不存在矛盾衝突。借貸雙方既約定了逾期利息又約定了違約金的,出借方就逾期利息和違約金可以同時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