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恩:州縣兩級檢察院就一起刑事申訴案進行公開答覆

宣恩:州县两级检察院就一起刑事申诉案进行公开答复

圖為會議現場

該刑事申訴案中,兩名申訴人認為自己不構成濫伐林木罪,稱森林公安辦案時存在偽造證據等違法行為,一審法院開庭時不質證,採信森林公安的假證據,法院判決其犯濫伐林木罪錯誤,遂向恩施州人民檢察院申訴。恩施州人民檢察院按照法律規定將此案交至宣恩縣人民檢察院辦理。

答覆會上,案件承辦人介紹案件複查情況,宣讀刑事申訴複查通知書。複查認為,兩名刑事申訴人的申訴理由均不成立,兩人濫伐林木的行為有相關證人證言、物證、書證證實,森林公安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證據,無偽造證據情形,一審法院庭審時均進行質證、舉證,故該案不符合抗訴條件,作出不予抗訴決定。隨後,充分聽取申訴人的意見,並向申訴人詳細解釋作出不予抗訴決定的理由及依據。人民監督員就本案也發表了個人意見,認為檢察機關辦案程序合法,作出不予抗訴決定有理有據,符合法律規定,並向申訴人釋法說理。申訴人通過全面聽取與會人員的解答和意見,相信檢察機關的這個處理結果是客觀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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