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之差,关乎罪与非罪

一字之差,关乎罪与非罪

17年前,我承办了郭凤军故意伤害案。案子的办理过程,至今让我记忆犹新。

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犯罪嫌疑人郭凤军在一烧烤店酒后将女老板李庆打伤,李庆被鉴定为腰节第4、5椎间盘突出症,按相关规定已构成轻伤,郭凤军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

摘录卷宗过程中,我发现此案存在若干疑点,一是被害人李庆的腰椎间盘突出是在什么时间、怎么形成的,不清;二是李庆的腰椎间盘突出到底是谁形成的,不清;三是李庆腰部CT报告单显示,其腰节第4、5椎间盘膨出,而李庆出院诊断书为腰椎间盘突出症。腰椎间盘“膨”出与腰椎间盘“突”出,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否是一回事呢?

现有证据还是无法证实被害人李庆的腰椎间盘突出是什么时间、怎么形成的,其腰伤到底是腰椎间盘“突”出,还是腰椎间盘“膨”出。继续求证。我以“突”出、“膨”出不清为由,将此案退回公安部门补充侦査。

办案人员补充侦查后,再次以郭凤军涉嫌故意伤害罪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我认真审查了新证据,发现退补的问题依然没有解决。

“腰椎间盘突出和腰椎间盘膨出不是一回事,我的报告单不会写错的,前者是外力作用形成的,后者是自身病理性改变造成的。”医生的解释,让我更加坚信自己的怀疑是对的。

“必须重新鉴定!”我找到郭凤军,让他同意出钱申请重新鉴定李庆的腰伤。

李庆听说要重新鉴定,拒不配合。我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终于用真诚劝动她同意重新鉴定。随后,法医鉴定所对李庆腰部重新进行CT检查,最终认定其面、肩部划伤,按《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规定,属轻微伤;其患“腰椎间盘膨出症”与后纵韧带钙化,均与此次所受外伤无关。我将鉴定结果告之李庆,她未提出异议。最终,富裕县公安局撤销此案。

鉴定只有一字之差,却决定着犯罪嫌疑人罪与非罪的命运。我庆幸自己察微析疑,执着较劲,防止了一起错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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