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具商」變「軍火商」?山東「仿真槍」案改判14人有罪免刑

李浩覺得,人生被“槍”改變得面目全非,現在聽到這個字,都會緊張、反感。他打算繼續申訴,“直到還一個清白,拿掉這個罪名”。

185支。

這是2014年2月7日,臺灣仿真槍商人黃啟明被法院認定的售賣槍支數量。根據濟南市中區法院一審判決,他因犯非法買賣槍支罪,被判15年。

因這起“槍”案獲刑的,還有黃啟明線下的經銷商及軍品愛好者,分佈六省、直轄市、自治區。連同他在內,共計21人。

“我就是一個玩具槍商,怎麼成軍火商了?”案發後,黃啟明多次提出質疑。

經過上訴、重審,6人被撤訴。2016年12月15日,濟南市中區法院再次做出判決,8人刑期大幅縮減,黃啟明槍支數量降至32支,而刑期仍為15年。

今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覆》(簡稱《批覆》)施行,指出此類案件在量刑時,除考慮涉案槍支數量外,還應充分考慮涉案槍支致傷力大小及行為人動機目的等。

6月19日,濟南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15名被告人中,包括黃啟明在內的14人,均被改判免予刑事處罰。這時,黃啟明已經在看守所羈押六年零七個月。

“玩具商”變“軍火商”?山東“仿真槍”案改判14人有罪免刑

▲圖為黃啟明,2018年7月12日,攝於山東濟南某酒店。受訪者供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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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槍商的“仿真槍生意”

6月19日,第三次站到被告席上,52歲的黃啟明習慣性地低下頭、弓著身子,“像龜丞相一樣”。

他曾是一名中國臺灣的仿真槍商人。

公開資料顯示,仿真槍上世紀80年代末傳入臺灣地區,並經歷了從嚴管到“解禁”的過程。1991年1月22日,臺灣地區警務機構將槍支鑑定標準確定為,發射動能達20焦耳/平方釐米,足以穿入人體皮肉層,具有殺傷力。

法學教授徐昕提出,類似的槍支鑑定標準,中國香港是7.077焦耳/平方釐米,俄羅斯是19焦耳/平方釐米,美國是21焦耳/平方釐米。

“解禁”第三年,27歲的黃啟明看中了市場潛力,開始做仿真槍買賣。到2000年,他線下經銷商發展至400餘家,年利潤達200萬元。

當時,反恐精英(CS)等遊戲也開始在大陸火爆,軍事頻道、論壇相繼成立,軍迷爆發式增長,軍品生意也隨之興起。濟南人李浩覺得是個商機,便租下一間八九平米的店面,銷售迷彩服、作戰靴等軍品。“80套迷彩服,一個星期就賣完了,月入上萬輕輕鬆鬆,當時濟南的房價才3000元一平米。”

黃啟明也看中擁有百萬軍迷的大陸市場。2008年,他將生意重心轉到大陸,並將第一站定在“全國利潤最高”的廣州。

他在2003年去過廣州,當時在商場或玩具店,買把仿真槍並非難事。“大家都放到檯面上賣,比較流行的仿AK47步槍、沙漠之鷹手槍,都能買到。”黃啟明對新京報記者表示。但當他2008年再到廣州時,這種“大街小巷都能買到仿真槍”的情況已經不存在了。

事實上,公安部於2007年發佈《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鑑定判據》,將槍支的鑑定標準從槍口比動能16焦耳/平方釐米降至1.8焦耳/平方釐米。2010年《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鑑定工作規定》明確,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釐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

根據射擊乾燥松木板法,槍口比動能在16焦耳/平方釐米時,彈頭可嵌入松木板。軍事專家朱江明介紹,這意味著在射擊人體時能傷到皮膚以下的組織,造成皮外傷。

1.8焦的危害有多大?“相當於iphone從130釐米高度落下來產生的力度,比不上乒乓球、羽毛球扣殺的力度。”徐昕提出,槍支認定標準大為降低,大量仿真槍成為真槍,此後該類案件開始增長,大量仿真槍購買者、銷售者和收藏者涉嫌重罪。

據媒體報道,2011年至2015年,全國公安機關共破獲非法制造販賣氣槍、仿真槍等各類槍支案件9000餘起,抓獲犯罪嫌疑人8萬餘名。

此外,檢索判決數據庫發現,2014年到2016年的涉槍案件數量近8000件,其中絕大多數為仿真槍案。

“玩具商”變“軍火商”?山東“仿真槍”案改判14人有罪免刑

▲2017 年7 月11 日,昆明警方集中銷燬收繳的一批槍爆物品,其中包括3591 支仿真槍。

黃啟明買賣的仿真槍多在1.8焦至2.1焦,“沒有致傷力,打在身上還沒有扔塊石頭痛,打到褲子上都不一定能察覺到。”他告訴新京報記者,動力最大的,接近易拉罐只能打一個洞,但無法貫穿。

雖然威力不大,但按上述標準,這些仿真槍也屬於槍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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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名經銷商“地下”買賣

嚴管之下,仿真槍生意由檯面轉至“地下”。

“賣家少了,但需求不減”。黃啟明記得,在大陸賣一把上千元的仿真手槍,利潤比臺灣高出500元。

受“利益的誘惑”,他的生意沒有停止,反而越做越大。

與黃啟明接觸最早的,是李麗媛和崔麗鵬姐弟。2010年4月,在河南鄭州開軍需用品店賣迷彩服、BB彈等軍品的二人,花了六七千元,從黃啟明手中訂購了七八支仿真槍。不到四五天時間,便銷售一空。

崔麗鵬介紹,此後和黃啟明建立了穩定的供銷關係。截至案發,他共買了三四百支仿真槍,獲利10萬餘元。

姐弟二人知道這個生意不合法。李麗媛曾在偵查階段供述,“知道賣仿真槍是違法的,不敢放在櫃檯上賣。”崔麗鵬則告訴新京報記者,只知道不能買賣,“但不知道超過1.8焦就會被認定為真槍,如果知道,絕對不敢賣。”

山東省濟南人李浩也是一名經銷商。2011年7月,他與黃啟明產生交集。

當時,黃啟明來到李浩的軍品店推銷說:“我這有臺灣產的仿真槍,你看看怎麼樣?”

軍迷李浩此前也賣過仿真槍,10元到20元一支,塑料做的,沒什麼質感,色澤也比較暗淡,嫌佔地方就不賣了。而黃啟明展示的仿真槍則“不在一個段位”,像工藝品,做工精緻,型號、顏色也多,當天他就訂了四五支。

3天左右,從臺灣發來的仿真槍到貨。這些“槍”是由塑料和鉛粉壓制而成,拿在手裡厚重、平滑,摸起來像真絲。李浩拿在手裡把玩、欣賞,很是喜歡。此後,他又挑選了十五六種型號,陸陸續續買了30餘支。

“買仿真槍就是為了收藏,純屬個人愛好”,他稱,但有朋友看到後想買,便賣出去10餘支。

這樣的經銷商共有12名。其中,山東聊城的王守立買來仿真槍後,還倒賣給天津、濟南的3名經銷商,並送給濟南的李衛國三支。另外,向王守立供貨的,還有山東淄博玩具店的經營者孫豐亮。

2010年4月至2011年11月案發,黃啟明共銷售了上千支仿真槍。它們通過經銷商,被賣到天津、河北、河南等地的販子或“軍迷”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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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21人被抓涉及6省份

王守立,是倒下的第一張多米諾骨牌。

2011年10月10日,他在濟南市一家物流公司內被警方抓獲,罪名為涉嫌非法買賣槍支。當天被抓獲的,還有他的女友。

根據王守立的指認、供述,濟南鐵路賓館餐廳經理李衛國和天津市個體戶郝海亮被抓獲;當年10月17日,向王守立供貨的孫豐亮也到濟南警方投案;隨後,與他有交集的黃啟明、李衛國等5人也被抓獲。

警方根據查貨的賬本,還分別在河北石家莊、四川成都、廣西南寧等地抓獲其他“涉槍”人員。半年時間裡,21人被抓捕,涉及全國六個省、直轄市、自治區。

黃啟明被抓是在2011年11月2日,當時他正在鄭州的住處洗澡,中途水和電全停了。他出門找物業,發現門外站著八九名自稱專案組的人。“你知道犯了什麼罪嗎?”其中一名男子問道。他搖搖頭。“你涉嫌槍支買賣。”對方補充說。

黃啟明腦子“轟地一下蒙了,我只是個賣玩具的,如果定義成‘槍支’,還怎麼出來呀?”兩天後,他被刑事拘留並羈押至濟南看守所。

他表示,這些仿真槍系臺灣華山公司出產,且在出廠前經相關部門檢驗為合格產品,威力都很小,不是真槍。根據臺灣地區相關規定,比動能超過2焦耳/平方釐米是不能出廠銷售的。

李浩歸案是在黃啟明被捕半個月後,“感覺很快就回來了,罰點錢就完了。”

在濟南市看守所刑拘第34天,李浩才得知,買賣的仿真槍大部分都超標,屬於槍支。“這個東西怎麼能是槍支呢?這不胡鬧呢。”此前他也試過這些仿真槍,打到身上最多起一個紅點。

但根據濟南市公安局槍彈檢驗報告,這些非法買賣或持有的槍支均具有致傷力,“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塑料彈或金屬彈丸,槍口比動能大於或等於1.8焦耳/平方釐米,屬於槍支”。

2012年10月18日,濟南市中區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包括黃啟明等15人犯非法買賣槍支罪,指控孫豐亮等5人犯非法買賣槍支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指控李衛國犯非法持有槍支罪。

有人告訴李浩,這種情況,慢的要(坐牢)三年,快的一年。

他做了最壞的打算,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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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歷重審8人刑期縮減

此案經過4次延期審理,1次延長審限後,2014年2月7日,濟南市中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認定,2011年上半年至年底,黃啟明使用“吳明”、“林大忠”、“楊傳廣”等虛假身份,採用電話、上門、網絡等手段,向12名被告人出售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185支,另有9人涉案。

判決書顯示,黃啟明供述,其受僱於臺灣省嘉義市華山貿易公司,該公司生產各種型號的仿真槍支,以氣體為動力擊發BB彈。該公司也有少部分不能擊發子彈的道具槍,但其沒有賣過,客戶也沒有購買過。

法院以非法買賣槍支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對21人作出判決,刑期從15年到一年半(緩刑兩年)不等,有10人獲刑十年以上。其中黃啟明的刑期是15年,做了“最多三年”打算的李浩,則被判十年七個月。

此外,13名被告的辯護人提出,沒有實際查獲並鑑定的槍支,不能認定為犯罪數額,但法院未予採納。

黃啟明、李浩告訴新京報記者,法院認定的涉案槍支數量,主要依據黃啟明的賬本,並未查到現貨。另外警方對槍支的鑑定,大部分是倒推的。

“比如賬本上記錄,給李浩發了10支1911型號的仿真槍。但這些已經不在了,警方在其他涉案人員處查貨同等型號的仿真槍後,經鑑定超過1.8焦,便認定我這10支也超標。”李浩說。

一審判決後,16人提起上訴。2015年1月30日,濟南市中院作出終審裁定,以原審判決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審。

當年6月18日,公訴機關以案件事實與指控事實不符為由,撤回對其中6人的起訴。並於一個月後變更了對黃啟明等15人的起訴事實和罪名。

2016年12月15日,濟南市中區法院再次以非法買賣或持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非軍用槍支”,對15人作出判決。

法院認定,黃啟明非法買賣槍支的數量由185支降至32支,崔麗鵬、李麗媛購買數量從103支降至2支,其餘多人非法買賣、持有的槍支數量,均有所減少。

據此,8人刑期大幅縮減。崔麗鵬由11年減為6年半,李麗媛由8年改為5年3個月,劉瀛、孫志會均由10年半改為6個月。但黃啟明、李浩等7人的刑期沒有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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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批覆”後終審改判

黃啟明和李浩打算就這樣放棄了。

當時已在看守所羈押5年多的李浩甚至想到,“抓緊時間上監獄吧,起碼空間大、能會客,知道判多長時間,也有個盼頭。”

這一時間段,多起仿真槍案進入公眾視野,槍支的鑑定標準也引發討論。其中,因射擊攤上的6支槍形物被鑑定為槍支,2016年10月,天津市51歲的趙春華被判三年六個月。她上訴後,2017年1月,二審法院認為,其持槍目的是從事經營,主觀惡性程度相對較低,社會危害相對較小,且認罪態度較好等,最終改判緩刑。

改判緩刑後,得知這個消息,李浩很激動,“有希望了,最起碼不能以假槍定真罪了。”此後,包括他在內的7人再次提起上訴。

趙春華的代理律師徐昕提到,類似案件問題的根源在於槍支認定標準太低。因為認定標準和多數民眾對槍支的認知相差懸殊,出現大量被告人堅稱是“玩具槍”但因鑑定達到標準而被追究刑責的案件。“必須儘快降低現行槍支認定標準,將部分已入罪的涉槍行為除罪化,對於入罪情形須區別真槍,設置較輕的法定刑幅度。”

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的《兩高批覆》提出,對於非法買賣、持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的行為,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罰時,不僅應當考慮涉案槍支數量,而且應當充分考慮外觀、材質、發射物、用途、致傷力大小、是否易於通過改制提升致傷力,以及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動機目的等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

最高法官網解讀稱,近年來,涉槍案件呈現出多樣性、複雜性的特點。特別是一些涉案槍支的致傷力較低,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及裁量刑罰時,唯槍支數量論,恐會悖離一般公眾的認知,也違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要求。司法實踐中,個別案件的處理引發社會各界廣泛關注,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不佳。

6月19日,濟南市中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

法院提出,除王守立持有2支槍的槍口比動能分別為192.6焦耳/平方釐米、64.1焦耳/平方釐米外,其他涉案槍支,槍口比動能雖超過1.8焦耳/平方釐米,達到槍支認定標準,但致傷力極低,屬於《批覆》規定的“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

此外,所有涉案人員主觀上均是以“玩具槍”的認知而買賣、持有,客觀上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到案後能配合辦案機關的調查工作,應根據《批覆》意見從寬處理。

法院終審判決,維持15人犯非法持有、買賣槍支罪的定罪,其中王守立因持有兩支槍口比動能較高的槍支,被判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免予刑事處罰;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已執行完畢)。黃啟明、李浩等14人均被改判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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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仿真槍”改變的命運

當聽到法官念出“免予刑事處罰”六個字時,黃啟明的腰桿不自覺地挺了起來,彷彿卸掉幾千斤的重量。

“《兩高批覆》證明,我是一個玩具槍商,而不是軍火商。這些仿真槍的致傷力非常小,大家買也是當做玩具、收藏品”。7月1日,接受新京報記者採訪時,黃啟明說,其他人均在判決前取保候審或刑滿釋放,只有他是被當庭釋放的。

“玩具商”變“軍火商”?山東“仿真槍”案改判14人有罪免刑

▲2017年7月,李浩拿到了取保候審決定書。圖/新京報記者趙凱迪 攝

走出法院的大門後,他召集在濟南的涉案人員吃了頓飯。在飯局上他得知,四川一名涉案人員,被羈押5年7個月,其間老婆跟人走了;河南一名女子,被抓時兒子三歲,5年後出來時,兒子不跟她見面,覺得是個罪犯。

“這把‘槍’把我們聯繫在一起,也改變了我們每個人的命運。”黃啟明說。

而在終審判決的前一年,李浩被取保候審。他記得,走出看守所大門看到哥嫂、妻子後,四人抱在一起痛哭。“好歹出來了”,哥哥拍著他的背說。

“先去看看咱老爸吧”,李浩說。哥哥則建議先吃飯,吃到一半時,他放下筷子說了一句,“咱爸2015年就不在了。”李浩沒有說話,“只是感覺錐子扎心一般地痛。”

回到家後,這種痛苦又來了一次。由於和兒子5年8個月沒見面,孩子把他當陌生人,連爸爸都不肯喊。“4歲前都是我帶他玩,做飯、接送上學都是我,那時的記憶他都忘了,已經習慣了沒有我。”那晚,李浩躲在房間裡大哭了一場。

長時間的羈押,讓他覺得與社會斷層。起初,他借了四五萬加盟奶茶店,但沒能找到店址,加盟費打了水漂。後來他又加盟粥鋪,因為沒簽署“一定範圍內只能有一個粥鋪”的合約,1500米路段內,同樣的粥鋪共有4家,也能掙到錢。

李浩覺得,自己的人生被“槍”改變得面目全非,現在聽到這個字,都會緊張、反感。他打算繼續申訴,“直到還我一個清白,拿掉這個罪名”。

(文中李浩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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