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時訊】警惕!你的“仿真槍”可能就是“真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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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購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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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

“仿真槍”or“真槍”

你真的能分清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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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威海高區法院審結一起非法持有槍支罪案件,“軍迷”胡某(化名)通過微信購買3把仿真槍,經鑑定屬於管制槍支,因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被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1年。

案件回顧

2016年以來,被告人胡某分兩次通過微信支付,分別花費200元、2500元購買仿真槍兩支(分別為狙擊步槍G18氣手槍),用於個人收藏。2017年2月,胡某又花費850元代朋友購買仿真槍一支(M1911手槍),不久後該氣槍由胡某持有。公安機關在工作中發現胡某具有非法買賣槍支的嫌疑,經研判依法將其抓獲歸案,案發時三把仿真槍存放在胡某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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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鑑定,三把仿真槍槍口比動能分別為4.08、4.47、2.39焦耳/平方釐米,均是以壓縮氣體等(非火藥)為動力擊發彈丸。根據公安部印發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鑑定工作規定》,以上三把仿真槍的比動能已經符合槍支認定標準,因此均依法認定為槍支。

案發後,胡某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三把仿真槍被依法扣押。

法院認為

法院認為,被告人胡某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非軍用槍支三支,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

被告人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坦白,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系初犯,其以收藏為目的持有槍支,主觀惡性較小,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社會危害性較小,均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依法宣告緩刑。最終依法判決:被告人胡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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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我國《槍支管理法》規定,國家嚴格管制槍支。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法律規定持有、製造(包括變造、裝配)、買賣、運輸、出租、出借槍支。

根據2010年公安部印發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鑑定工作規定》,槍口比動能超過1.8焦耳的,從我國法律上來看就已經不再是仿真槍了,而是槍支了。製造、買賣、收藏、使用仿真槍都可能引發犯罪行為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軍迷”們愛槍的同時也要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切勿踩入法律禁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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