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人一把」遭牢獄之災

“推人一把”遭牢狱之灾

“我就是推了他一下,真沒想到造成這麼嚴重的後果,我當時真的不該衝動”姚某後悔地說。6月4日,保康縣檢察院依法對姚某以涉嫌故意傷害罪批准逮捕。

5月10日,保康縣官山鄉村道路擴寬工程的施工人員姚某在施工過程中將吳某家水管挖壞,吳某要求姚某將水管修復未果,遂將工地支好的模板掀翻,姚某因此與其發生爭執。在爭執中姚某推了吳某一把,由於現場地勢較陡,地面溼滑,吳某沒站穩摔倒後頭部撞到水泥地面,造成顱腦損傷。經司法鑑定,吳某人體損傷程度屬重傷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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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進入審查批捕環節後,辦案檢察官經依法審查,決定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對姚某批准逮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4條之規定,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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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提醒大家:故意傷害是一項案發率較高的犯罪,“咽不下這口氣”“逞一時之勇”往往是這類事件發生

的起因。衝動的代價是很大的,給被害人帶來傷害,也給自己帶來犯罪。正確對待各種利益糾紛,合法合理表達訴求,妥善解決矛盾,切勿因一時衝動而做出傷人害己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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