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改时期“童媳妇”的主动身份抗拒


土改时期“童媳妇”的主动身份抗拒

摘要:通常认为,“童媳妇”在家中的地位是低下的,社会给予其的政治权利是十分有限的,并且基本得不到任何保障,其权利意识完全受制于双方家长和丈夫。但是,笔者在暑假土改的调研中,有幸采访到了一位年过90岁的“童媳妇”,得到了与常识有所出入的答案,即其在土改中对自身低下的身份进行了抗拒,并表达除了自身的利益诉求,积极参与了土改的过程,尤其重要的是“童媳妇”在艰难的处境下主动参与,本文将对这种观点进行陈述及说明。

关键词:家长制;童媳妇;诉求;主动抗拒

“童媳妇”婚姻制度在我国已经有两千多年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周代的藤嫁制度 ,那时候一般妹妹会随着姐姐出嫁,而此时她们大多还是未成年,等数年成年后才能成婚。“童媳妇”一词在元代有了明确的记载,民间“童媳妇”风气盛行,元代法律对童媳妇进行了保护:“诸以童养未成婚者另妇,转配其奴者,管五十七,奴归宗,不追聘财”。元代的法律规定,事实上意味着官方对于民间“童媳妇”合法性的认同,加上古代男尊女卑的观念,“童媳妇”在明清两代盛行,一直延续到新中国成立之后。在延续连续上千年的风气影响下,“童媳妇”成了没有地位,没有自主选择,甚至没有身份的代名词,即使她们有种种抱怨,但从未做出实际行动对自身的不公的身份进行抗拒。通过调研可以发现,在中共领导下的土地改革时期,这种社会风气发生了明显的改变,“童媳妇”不仅存在身份抗拒的行动,而且是主动争取的,并且积极参与了土改解放运动。

“童媳妇”有两种分类,第一类是“童养媳”,即从1-12岁左右由男女双方家长协商,将女孩送至男方家抚养,到了合适的年龄,然后与男方结婚;第二类是“结婚童媳”,即在双方家长指定后,男女双方选定日子,即刻进行结婚,这类的“童媳妇”也一般介于12-16岁之间。无论是“童养媳”还是“结婚童媳”,“童媳妇”毫无自主选择丈夫的权利,在家中没有任何地位,她们所拥有的社会生活参与也是非常有限的,甚至可以说没有。外界赋予“童养媳”的政治权利也少的可怜,但是并不意味着“童养媳”自身没有身份觉醒,通过笔者在暑假调研中对xxx老人的访谈 ,这种身份觉醒是存在的,并且超过了自身的诉求,并延伸到了家庭,甚至社会中。“童媳妇”对于自身利益的诉求是多样的,多元的。

“童媳妇”在生活中虽然命运悲惨,需要忍受夫家常年的殴打,繁重的家务活以及多数时候吃不饱。但在土改中,其对于“童媳”身份进行了勇敢的抗拒,并且对土改地区的妇女解放运动也起了推动作用。

一、“童媳妇”的身份抗拒

“童媳妇”虽然在出嫁的时候,年纪尚小,对于所谓的政治权利没有直观的概念,但是在潜意识中,自然表现出来的观念已经证明了其有这种政治觉醒。在对xxx老人的访谈中,老人多次提到,对于“童养媳”的抱怨和痛恨,并且强调,在“童养媳”的时候,这种憎恶就已经存在,并且这种憎恶随着家长指定包办的强度随着增长,可以如表一所示:

土改时期“童媳妇”的主动身份抗拒

以9为最高抗拒强度下,“童媳妇”影响因素的抗拒程度

上图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土改时期的社会中,认为“童养媳”在包办婚姻中,没有这种政治觉醒显然是错误的,且不去讨论“童媳妇”在年长后的政治觉醒,即使在小时候这种意识就已经存在。这种权利意识的觉醒,显然不是凭空产生的,因为“童媳妇”对于包办婚姻的抗拒,是其认识自身所拥有的政治权利,不管其能否对这种政治觉醒进行描述,我们显然不能够否认“童养媳”的政治觉醒。

二、“童养媳”主动型身份抗拒的类型

(一)、交换型

这类交换,多存在于一方家庭贫困的家庭中,我们可以把他们归为贫农,女方显然属于贫困的一方,我们需要讨论的是作为“童养媳”的女方,在被当作“交换物”情景下的身份抗拒。为了获取必要的粮食进行出嫁,显然处于弱势地位,作为女方家长可以获得什么,只有少许的粮食,可以以图一中民国八年前后童养媳妇花费 ,可以看出女方家庭所能获得的回报是少之又少。以笔者调研的xxx老人为例,老人家只获得了几斗米而已和少许衣物,女方家所得到的粮食显然不能够满足其长远生活,如此低的代价之下,为什么还要接受这种交换条件呢?原因有两个:1.女方家长没有谈判的资本,作为受压迫的一方。2.受限于阶级和社会地位的不对等,存在“有市无价”的现象。

土改时期“童媳妇”的主动身份抗拒

不同地区民国八年前后童养媳妇花费

如此不公平的对待之下,“童媳妇”被当做最廉价的甚至是“无人问津”的产品,这个时候的抗拒主要表现为受到男方家庭欺辱之后,跑回娘家,在土改时期有许多此情景之下的“童媳妇”通过救助妇救会求助,对南方家庭进行试压,甚至是起诉离婚。

(二)、生育工具型

这时候的“童媳妇”已经完全沦为生育的工具,就算是最基本的人生自由权利也不会得到保障,其在家中的地位完全取决于能否生育,最重要的是能否“生出”男孩。这时候的女方除了需要包揽家中所有的家务活,还要受男方父母的压迫。“童媳妇”在被欺凌的实在无法忍受的时候,会跑回娘家寻求帮助,但结果总会让其失望。因为她得到的总是父母要求其回去,忍一忍,并且告诉她假如离婚就太过丢人。而在调研中,可以惊讶地发现,被调查对象也一直在说,离婚了太丢人,证明这种环境压迫下的观念已经深深刻在心里。

被当做完全的生育工具下的“童媳妇”,在土改中也对自身的身份进行了激烈的抗拒,如积极参与了批斗地主,在划分土地的时候,即使是“童媳妇”也被依照正常的劳力获得了土地,有些未能生育的“童媳妇”在通过妇救会、参与诉苦会等方式,成为了土改中的积极分子,重新结婚,获得土地,甚至参与解放革命做了高官。

(三)、利益等价型

在讲究门当户对的传统下,“童媳妇”被当作双方利益交换的等价物,这类的交换多存在于较为富裕的家庭中,“童媳妇”可能被当作多种利益交换的等价物。由于双方家长是基于共同的利益,双方也不是单方面的牺牲,虽然也是家长指定婚姻,但“童媳妇”在此情景下的地位,显然会高于上述的两种情况。在土改中体现的,主要为双方地主为了结合更大的土地、商业利益,将子女进行互相许配。

此类情境下的“童媳妇”只占土改时期的极少部分,多存在于大地主阶级家庭,并且由于男女双方地位相等,对于“童媳妇”的照顾也比较得当,“童媳妇”受到的压迫是比较小的。在土改时期,此情景下的身份抗拒主要表现为通过妇救会或者男女双方协商解决,没有感情基础的“童媳妇”大多选择了离婚回娘家。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对三种身份抗拒下,对抗拒的程度进行归纳,即利益等价型要小于交换型,交换型小于生育工具型,不同强度的身份抗拒,在土改中做出了明显不同的抗拒行动。

三、主动型身份抗拒对土改的影响

(一)、鼓舞了妇女参与土改

(二)、参与“斗地主”

有一部分“童媳妇”是小时候由于家里贫穷,当做“童媳妇”抵押或者抵债给了地主家,常年遭受地主家的虐待,人生权利得不到任何保障,在土改前她们可能要忍受一辈子。但是,少部分“童媳妇”敏锐地注意到了社会发生的变化,主动地参与到批斗地主中去,例如在笔者调研的xxx老人就是属于此种类型,在遭受到南方家的嫌弃、殴打之后,老人主动逃离了地主家,并且在随后的批斗地中,勇敢地揭露了地主的阶级压迫。虽然这类“童媳妇”多存在于还未给地主家生孩子的情况中,但是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及时嫁到地主家,她们也对“童媳妇”制度表达不满。这在当时的土地改革运动中,无疑揭露了地主从前的种种“罪行”,成为了批斗地主的有力武器。

(三)、主动选择自己的婚姻

在土改进行的时候,许多“童媳妇”不顾双方父母的反对,勇敢冲破封建“再婚”观念的束缚,与从前不合适的丈夫进行离婚,并自主选择想要结婚的对象。这里可以广东省丰顺县的一个“童养媳”为例 ,该名“童媳妇”在8个月大的时候就被父亲以8吊钱的价格卖给邻村的朱家做媳妇,在土地改革的时候积极参与革命,最终做到了中共中央东南局妇委书记的职位。这样的例子,在全国各地的土改中是大量存在的,很多妇女及时不能亲自参与土改、参与革命,但是在各地的妇救会的帮助下,很多“童媳妇”主动向村内的妇救会组织寻求帮助,揭露男方的虐待,甚至提出离婚,要求婚姻自由。如江都县有一名“童媳妇” ,在听说邻村的“童媳妇”常年遭受婆婆虐待之后,竟然能够主动去帮助她,向当地的妇救会求助,最终帮助这名“童媳妇”与其丈夫离婚,而她后来也积极参与到土改革命和妇女解放运动中。

四、结论

不同于从前的“童媳妇”逆来顺受的观念,在土地改革运动中的“童媳妇”,对于自身悲惨身份的抗拒,不再是精神上的抗拒,而是主动、积极、实实在在地参与到行动中,这些对于自身利益诉求进行大胆追求,不再束缚于男方家庭、自己父母甚至是封建观念。她们的身份抗拒,极大地解放了土改中的妇女地位束缚,并对土改的进程起了推动作用。“童媳妇”身份抗拒的出现,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土改中基层社会家庭单位和观念发生了深刻的改变,这些改变也可以从土改中政策变化得以体现,如1942年10月26日华中根据地颁布的《淮北苏皖边区行政公署施政纲领》就明确规定“男女平等,反对早婚及虐待童养媳”。不难看出,土改中“童媳妇”的主动身份抗拒,对于个人及土改中社会解放的推动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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