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什麼美國總統提名大法官但是法官不給總統面子?

alimjan22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由一名首席大法官和八名大法官組成。這九名法官由美國總統提名,或者任何個人和組織向總統推薦,經過總統認可後提交參議院,並且經過參議院的批准後才可任職。美國聯邦法院的大法官屬於是美國最高司法官員,這幾人屬於終身制,只要他們忠於職守,就可以一直幹下去,除非他們主動辭職退休或者被彈劾。

按照美國三權分立的理念,美國的行政、司法和立法三權保持著制約和互動的關係。美國的司法獨立於立法和行政,也就是說司法進行使的過程中不受任何政治和行政的干擾。即便是美國總統不滿司法判決,也不能罷免大法官。另外,美國的大法官年薪高達22萬美元,且有法律保障聯邦法官在任期間的薪資不得消減。正是這種高薪養廉制度為法官獨立審判提供了必要的物質保障,從而有利於保證法官獨立、秉公執法。

所以說,理論上美國聯邦大法官可以不買總統的面子。

雖說司法獨立是美國最核心的價值觀,但在實際的實踐中,所謂的司法獨立依然受制於黨派政治的影響,尤其是在美國政治極化日益嚴重的今天。就拿大法官的提名來說,出於政治利益以及自己的政策能夠很好的施行,美國總統往往會提名和自己屬於同一黨派或者價值觀相同的人來擔任大法官。

另外,美國的司法很多時候又和政治牽扯到一塊。最高法的大法官在解決極為敏感的政治衝突中,起到協調各方利益的作用。比如廢除奴隸制、水門事件等問題上,最終都是由最高法院做出裁決才得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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